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麗妃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送達代收人 張陽政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 任管理人。而本件所有可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經作成分 配表,並經依法公告及送達予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案,有分配 表、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現已分配完結,爰裁 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本院依職 權調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有無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 經查債務人其配偶蘇朝成名下有坐落於屏東縣林園鄉○○段 571 、950 、952 、953 及新生段861 、862 地號共六筆土 地,及分別為民國86、82年出廠之中華汽車(車號DA-5790
、YA-8972 )各一輛,然上開土地皆為繼承取得,非屬民法 第1030條之1 所規定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之範圍,而車輛部 分使用年限均已逾10年以上,堪認已無殘餘價值,有財政部 高雄市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謄本、汽車行照影本、戶籍謄本等在 卷可證,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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