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秀琴
保 證 人 楊谷龍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7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現年52歲,已婚,每月於丸譽貿易有限公司有工作收入 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97年間雖因精簡人事而受解 僱,於99年2 月起已復職),名下除有座落澎湖縣湖西鄉 ○○段124 地號權利價值為87,267元之共有土地1 筆外, 尚有座落高雄市○○區○○段763 地號及其上同段2714建 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9 巷22號六樓之1 之
土地建物各1 筆,現係聲請人之自用住宅,已設定有第一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160,000 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360,000 元,其權利價值經參酌本院96年度執字第 13071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8年3 月4 日就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9 巷22號九樓之1 相同面積之不動產之 拍定價格,其權利價值雖有1,319,900 元,惟扣除所積欠 之有擔保債權1,293,054 元後,實際殘值僅有26,846元, 故聲請人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前一日止,所餘總資 產價值僅114,113 元。另聲請人現尚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共計930,198 元,此分別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薪資證明書、土地建物謄本、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 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透明房訊法拍案件全 文資料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1,626元,清償期 間八年,合計清償372,032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 案,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更生 方案逾期確答,故視為同意)、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第一次更生方案逾期確答,故視為同意)、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更生方案逾期確答,故視 為同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附件所示更生 方案未表示意見,故視為同意)等4 人同意,而未獲債權 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用為每人每月為11,309元,聲請人每月除須支出該生 活費用外,另須負擔上開自用住宅貸款6,000 元,本院審 認如將該貸款支出納入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該自 用住宅勢將因未繳付貸款而受強制執行,日後聲請人租屋 居住所需費用,恐有逾該房屋貸款數額之虞,此不僅造成 聲請人之償債能力降低外,於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受償亦有 不利,該部分自應列入債務人每月固定支出,故聲請人每 月所須支出之基本生活費用即達17,309元(11309+6000) 。再以聲請人52歲之高齡,覓職工作本已不易,仍願以每 月約20,000元之薪資收入,提出每3 個月清償11,626元之 清償方案,衡情每月即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 活標準,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 見聲請人確已將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全 數用以清償債務,深值鼓勵。況聲請人除以每月薪資收入 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外,另願提供現任公務人員,年收入達 873,205 元之夫楊谷龍為保證人,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可能性,其誠殊堪嘉勉。末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更 生方案清償債務總額計372,032 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
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39.99 ,復經檢視聲請人與債權 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 務,諒係債務人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 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 ,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 例前,即濫行發卡予消費者,於發卡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 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 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成為社會 問題之源,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 責。
㈢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聲請 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認聲請人所提如附 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 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1,626元。 │
│2.每期於每年2 月、5 月、8 月、12月之10日,由債務人向 │
│ 各債權人給付之。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日起,分8年,共3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9.99%。 │
│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93,054 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
│ 利,故不列入更生清償分配表內分配)。 │
│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30,198元。 │
│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72,032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479 │431 │
├──┼────────────┼─────────┼────────┤
│ 2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219 │390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5,680 │1,071 │
│ │公司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035 │588 │
│ │公司 │ │ │
├──┼────────────┼─────────┼────────┤
│ 5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92,040 │1,150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246 │228 │
│ │公司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228 │279 │
├──┼────────────┼─────────┼────────┤
│ 8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49,634 │6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41,376 │6,766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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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61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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