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3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
20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審易字第926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5年10月1 日起受僱址設高雄縣鳳山市○○ 路375 號「龍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群 公司)」,擔任「現代京城大樓」管理員,工作內容負責代 收管理費、保管行政事務費與轉交住戶委託費用等,係從事 業務之人。詎甲○○於98年9 月間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多次收取如 附表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5,496元後,即擅自加以 處分而侵占入己,嗣因龍群公司查核帳目後察覺有異,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湘金於偵查中證述綦詳 ,並有現代京城管理費收費明細9 紙、被告甲○○簽發之支 票影本2 紙在卷可稽,復據被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 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 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本於同一犯罪計畫,利用同一任職機 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前後相距不到半個月), 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 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 ,方屬允當。爰審酌被告利用所屬公司之信任,先後多次侵 占財物,惟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頗見悔意,且侵占數額非 鉅,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佐,暨其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動機,上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 告前雖曾於80年間因殺人未遂、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10年確定,於92年3 月3 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 ,惟其於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姑念其因 一時失慮以致誤觸刑章,事後更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 與龍群公司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復經告訴代理人周湘金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陳稱:願給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亦有 本院99年6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憑,諒其經此起訴、 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遂認前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復本院審酌被告所 犯情節、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等情,認並 無對本件被告所宣告之緩刑附加條件之必要,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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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金額 │ 侵占(交付)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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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住戶李秋瑾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2500元 │ 9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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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戶陳啟湧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3580元 │ 9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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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住戶張梓橋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3650元 │ 9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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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住戶劉昌焞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2530元 │ 9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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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住戶黎明高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333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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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住戶陳玉桂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293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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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住戶黃何隈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318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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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住戶陳富安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293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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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住戶陳慶勳交予被告之管理費 │288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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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媽媽教室租金 │3200元 │ 98.09.13至98.09.23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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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住戶柯淑敏寄放款 │4786元 │ 98.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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