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丁○○被 告 乙○○ 甲○○ 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