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97號
KSDM,98,附民,197,201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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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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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