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31 6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