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298號
TNDV,106,司促,9298,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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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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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