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上 訴 人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 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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