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99年度,161號
TCHM,99,聲再,161,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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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判決人  申○○
      庚○○○
      丑○○
      子○○
      癸○○
      壬○○
      辛○○
      戌○○即劉月盆).
      宇○○
      亥○○○
      地○○
      天○○
      宙○○
      玄○○○
      B○○
      A○○
      黃○○
      未○○
      酉○○即陳劉霜香.
      戊○○
      卯○○
      己○○
      巳○○即陳志河).
      丙○○即李杏雯).
      午○○即陳志豐).
      寅○○
      丁○○
      乙○○
      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15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年度易字第232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偵字第74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等29人中之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判決偽造文書6 月在案,亦確定被告等29人違反共同 犯罪製作會議資料,偽場員共同推選申○○證明再審聲請人 之場員資格於會議紀錄,盜蓋再審聲請人之圖記讓法院以非 訟事件違法核准法派清算人,原確定判決判決被告等29人均 無罪,顯違背證據法則。又本件新證據為最高法院99年台上 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依該判決理由即確定被告等29人明知 自己非再審聲請人之真實場員,竟以偽場員之身分共同分配 湖南農場之詐騙清算所得,用盜蓋湖南農場圖記獲取臺中地 院選為清算人之詐騙犯罪事實。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項第3款再審聲請要件云云。
二、按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2 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為受判決人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 2 條所明定。惟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係由管轄法院 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乃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15確定判 決案之告訴人,並非前開所定得提起再審之人,故聲請人為 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於 法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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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