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365號
TCHM,91,上易,365,200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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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右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一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
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第一一一八四號、第一八六六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寅○○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寅○○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宙○○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寅○○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年底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止,推由宙○○在苗栗縣銅鑼鄉卑頭坑山上 設網捕捉午○○等人(詳如附表㈠)所有之信鴿交予寅○○,再由寅○○依信鴿 腳環之鴿主資料,由寅○○打電話恐嚇鴿主每隻信鴿必須以新臺幣(下同)一千 元至二千零二十元匯款至寅○○所使用之李育坤(不知情,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帳戶(霧峰郵局0000000-00000 00帳號),否則將把鴿子處死,讓鴿主看不到鴿子,使鴿主J○○等人畏懼遭 受此損失而如數匯款,每隻鴿子由宙○○從中取得一千二百元之不法利益,嗣於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晚上十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五十三號為彰化縣警察 局溪湖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儲金簿一本、信鴿腳環十七個、現金八萬元,信鴿 十五隻、提款卡一張、記有信鴿腳環號碼及電話記事紙張二張。寅○○又承接上 開犯意,另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基於概括之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設網捕捉竊取己○○等人(如附表㈡)所有之信鴿,由寅○○打電話恐嚇鴿主每 隻信鴿必須匯款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將錢匯入不知情之陳浩帆之帳戶(郵 局000000-000000帳號),始放回鴿子,如不匯款,將予殺害鴿子 ,使鴿主心生畏懼而如數匯款,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 中縣太平市○○○路三五九號,為臺中縣警察局員警持搜索票查獲,並起出信鴿 一隻,扣得提款卡一張、存摺一本。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核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寅○○對有於八十九年年底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九 日止,由宙○○在苗栗縣銅鑼鄉卑頭坑山上,設網捕捉如附表㈠午○○等人所有 之信鴿,交給伊依信鴿腳環之鴿主資料,打電話通知鴿主每隻信鴿必須以一千元



至二千零二十元匯款至李育坤帳戶(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 帳號)等事實坦承不諱,惟否認有恐嚇如未依指示匯款,將把鴿子處死讓鴿主看 不到鴿子等語,並辯稱伊係向宙○○購得信鴿,並未參與竊盜犯行,伊通知鴿主 而收取費用而已,並無恐嚇情事,及否認有附表㈡之犯行,辯稱附表㈡之犯罪事 實係綽號阿貓之人所為,與伊並無關係云云。訊據被告宙○○則矢口否認有竊盜 及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係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在苗栗縣銅鑼鄉卑頭坑山上看見 有人網鴿,且網上恰有兩隻鴿子被網卡住動彈不得,才順手將它抓起來,而於下 午十四時許,在附近山路碰見寅○○,是寅○○說他要帶回去還給飼主,且願意 給伊六百元買香煙,其才同意交給寅○○寅○○如何處理伊則不知道,伊在上 班,根本沒有時間去網鴿子等語。惟查關於附表㈠部分,被告寅○○就如附表㈠ 之八十九年年底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止,長期由宙○○在苗栗縣銅鑼鄉卑頭坑 山上設網捕捉如附表㈠午○○等人所有之信鴿,交給其依信鴿腳環之鴿主資料, 打電話通知鴿主每隻信鴿必須匯款一千元至二千零二十元至李育坤帳戶(霧峰郵 局0000000-0000000帳號)等事實,已於原審偵、審中坦承在卷 ,且被告寅○○確有以如未依指示匯款,將把鴿子處死,讓鴿主看不到鴿子等語 ,恐嚇J○○等人,使其等因畏懼遭受此損失而如數匯款等情,業經被害人J○ ○、玄○○、A○○、酉○○、L○○、子○○、未○○、N○○、申○○、X ○○、壬○○、S○○、O○○、辰○○、Q○○、K○○、V○○、甲○○於 警訊時供述甚詳;又被告寅○○有以電話通知鴿主必須先行匯款始予放回鴿子, 使鴿主匯款之事實,亦經被害人U○○、P○○、G○○、I○○、庚○○、陳 錫亮、Y○○、辛○○於警訊時及被害人W○○於警訊、原審審理時陳述明確; 又被告寅○○有以電話通知鴿主先匯款後放回鴿子,而鴿主尚未匯款之事實,已 經被害人R○○、M○○於警訊供述綦詳;再者,鴿主因剛失竊一、二日,被告 寅○○尚未打電話恐嚇取財之事實,亦據被害人午○○、癸○○、天○○、乙○ ○、H○○、丁○○於警訊時供明在卷,且有儲金簿一本、信鴿腳環十七個、現 金八萬元、信鴿十五隻、提款卡一張及記有信鴿腳環號碼及電話記事紙二張附卷 可稽。再參以苟被告寅○○未以未依指示匯款,將把鴿子處死讓鴿主看不到鴿子 等語恐嚇鴿主,而僅如被告寅○○所陳如飼主未如約匯款,其亦會將鴿鳥放回等 情,則被害人等應無即時如期匯款之理,而被告等長期配合竊盜信鴿或恐嚇取款 ,其等對於相互之犯行,應均為共同謀議而分擔犯行甚明。關於附表㈡部分,被 告寅○○確有以電話通知鴿主匯款,否則將予殺害鴿子之事實,業經被害人己○ ○、丙○○、D○○、B○○、戌○○、宇○○、E○○、b○○、巳○○、C ○○、T○○、a○○、黃○○、卯○○、亥○○、F○○於警訊時供述明確; 又被害人丑○○曾接獲電話,惟未被恐嚇,嗣經警發還失竊鴿子一隻之事實,業 經被害人丑○○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證甚詳;又被告寅○○亦有以電話通知鴿 主必須先行匯款,始予放回鴿子,經鴿主如數匯款之事實,已經被害人Z○○於 警訊及本院陳述綦詳,關於被告寅○○如附表㈡之犯行,係經警另於九十年十月 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三五九號查獲,並起出信 鴿一隻,扣得提款卡一張、存摺一本,且其所使用之帳戶為陳浩帆之帳戶(郵局 000000-000000帳號),較之前與宙○○所犯部分係使用李育坤



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亦有不同,而被告寅○○對於綽 號阿貓之人年籍、住居所又未能提出可供具體查證之事據,此外,並有匯款單、 提款卡、存摺、贓物領據、監聽記錄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各情,本件被告寅○ ○辯稱其未有恐嚇犯行及未參與竊盜及否認附表㈡部分之犯行,及被告宙○○所 辯伊於本件均不知情等語,均顯為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至於證人地○○係 被告宙○○之胞弟,其於本院所為之證言,部分係聽自被告宙○○所言,部分係 其個人推測之意見,無法採為有利於被告宙○○之認定;又被害人酉○○、D○ ○於原審及被害人J○○、丙○○、E○○、巳○○、C○○、A○○、壬○○ 、S○○、O○○、亥○○於本院審理時均改稱未遭電話恐嚇取財云云,核與該 被害人等於警訊所為之指述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等之詞,不可採信;再者, 被害人天○○、乙○○、P○○、R○○、H○○、玄○○、W○○、酉○○、 L○○、子○○、未○○、N○○、申○○、X○○、I○○、辰○○、Q○○ 、K○○、Y○○、辛○○、V○○、甲○○、己○○、D○○、B○○、戌○ ○、宇○○、b○○、T○○、a○○、黃○○、卯○○、F○○對於被害之情 節,均已於警訊時供述甚詳,該被害人等經本院傳訊未到案,認無再予傳喚之必 要,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二、核被告寅○○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關於附表㈠編號⒈⒊至⒓⒖部分及附 表㈡編號⒐⒙部分,係被告寅○○僅以電話通知鴿主先匯款後放回鴿子,使鴿主 滙款或尚未滙款,或鴿主因剛失竊一、二日,被告寅○○尚未打電話恐嚇取財, 均無實施恐嚇之行為,此部分僅成立竊盜罪,尚難以恐嚇取財罪相繩。被告等彼 此間就附表㈠之部分,及被告寅○○就附表㈡部分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均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李育坤提供匯款 之帳戶,被告寅○○利用不知情之陳浩帆提供匯款之帳戶,均屬間接正犯。被告 等所犯上開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恐嚇取 財罪處斷。又被告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且係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原審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關於附表㈠編號⒈⒊至⒓⒖ 部分及附表㈡編號⒐⒙部分,被告寅○○並無實施恐嚇之行為,尚難 令被告等負恐嚇取財之罪責,原審認為上開部分亦成立恐嚇取財之罪,即有未合 。被告等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雖無足取,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 可維持,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後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以及被告宙○○所犯情節顯較輕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寅○○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被告宙○○有期徒刑貳年,以 示懲戒。
三、公訴人另認關於附表㈠編號⒈⒊至⒓⒖部分,被告等應成立恐嚇取財 罪嫌,又附表㈡編號⒐⒙部分,被告寅○○亦應成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惟查此 部分均無實施恐嚇之行為,無法令被告等負擔恐嚇取財之罪責,因此部分與上述 有罪部分係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吳 重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R
附表一:
┌───────────────────────────────────────────────────────────────┐
寅○○宙○○二人擄鴿勒贖案被害人一覽表 │
├──┬───┬─────────┬─────────┬───────────┬─────────┬──────────────┤
│編號│被害人│ 被害時間及數量 │ 匯 款 時 間 │ 滙款郵局局號及帳號 │匯款金額(新台幣)│  備  考 │
├──┼───┼─────────┼─────────┼───────────┼─────────┼──────────────┤
│ 1 │午○○│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尚未滙款 │ │ │一、尚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二隻 │ │ │ │二、經警發還。 │
├──┼───┼─────────┼─────────┼───────────┼─────────┼──────────────┤
│ 2 │J○○│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局號:○○二一○八─八│二○○八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3 │癸○○│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尚未滙款     │           │ │一、尚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 │二、經警發還。 │
├──┼───┼─────────┼─────────┼───────────┼─────────┼──────────────┤
│ 4 │天○○│同右       │尚未滙款     │           │ │同右            │
│ │ │   │ │ │ │           │
├──┼───┼─────────┼─────────┼───────────┼─────────┼──────────────┤
│ 5 │乙○○│同右       │尚未滙款     │           │ │同右            │




│ │ │   │ │ │ │           │
├──┼───┼─────────┼─────────┼───────────┼─────────┼──────────────┤
│ 6 │U○○│同右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十│局號:○○二一○八─八│二○一○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   │六時三十分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警發還。 │
├──┼───┼─────────┼─────────┼───────────┼─────────┼──────────────┤
│ 7 │P○○│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二○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一隻 │時十八分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警發還。 │
├──┼───┼─────────┼─────────┼───────────┼─────────┼──────────────┤
│ 8 │R○○│同右       │尚未滙款一五○○元│局號:○○二一○八─八│      │同右            │
│ │ │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9 │G○○│同右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十│局號:○○二一○八─八│二○二○元 │同右            │
│ │ │   │四時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M○○│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尚未滙款二○○○元│局號:○○二一○八─八│ │同右           │
│ │ │二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H○○│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尚未滙款 │ │ │一、尚未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 │二、經警發還。 │
├──┼───┼─────────┼─────────┼───────────┼─────────┼──────────────┤
│  │丁○○│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尚未滙款     │           │      │同右            │
│ │ │三隻 │        │           │ │            │
├──┼───┼─────────┼─────────┼───────────┼─────────┼──────────────┤
│  │玄○○│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局號:○○二一○八─八│一五○五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A○○│九十年四月三日  │九十年四月三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九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W○○│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二○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酉○○│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九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L○○│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四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子○○│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九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未○○│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九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N○○│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申○○│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X○○│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八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I○○│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一○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壬○○│九十年四月一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六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庚○○│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局號:○○二一○八─八│一五○○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S○○│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六○五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O○○│九十年四月三日  │九十年四月三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辰○○│同右       │九十年四月三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一○元 │同右      │
│ │ │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Q○○│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七○五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K○○│同右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五元 │同右      │
│ │ │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陳錫亮│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局號:○○二一○八─八│二○○三元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Y○○│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二○一○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辛○○│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局號:○○二一○八─八│二○一○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  │V○○│九十年四月二日  │九十年四月二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五○○元 │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 │甲○○│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局號:○○二一○八─八│一八○四元 │同右      │
│ │ │一隻 │        │帳號:○四四一○八─○│ │   │
└──┴───┴─────────┴─────────┴───────────┴─────────┴──────────────┘
附表二:
┌──────────────────────────────────────────────────────────┐
寅○○擄鴿勒贖案被害人一覽表   │
├──┬───┬─────────┬─────────┬───┬───────────┬───────────────┤
│編號│被害人│ 被害時間及數量 │被害金額(新台幣)│受款人│ 滙款郵局局號及帳號 │  備  考 │
├──┼───┼─────────┼─────────┼───┼───────────┼───────────────┤
│ 1 │己○○│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二○三○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警發還。 │
├──┼───┼─────────┼─────────┼───┼───────────┼───────────────┤
│ 2 │丙○○│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二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3 │D○○│九十年五月六日  │二○○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4 │B○○│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八二○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
│ 5 │戌○○│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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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宇○○│九十年五月八日  │二○○○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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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二○二○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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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一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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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Z○○│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二○○○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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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巳○○│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二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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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五四○○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三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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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六○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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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九十年五月十日  │一八○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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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一七○○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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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卯○○│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八○○○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四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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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鴻銓│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六○○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一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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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五○○○元 │陳浩帆│局號:○○二一三五─一│一、有接獲恐嚇電話。  │
│ │ │二隻 │ │ │帳號:○五六九五三─八│二、經匯款後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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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丑○○│九十年六月    │未匯款   │   │           │一、有接獲電話,但未被恐嚇。 │
│ │ │一隻 │ │ │           │二、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經警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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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