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VOON .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VOON HAN CHUEN)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VOON HAN CHUEN)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5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李 秋 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