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087號
SJEV,106,重簡,1087,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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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蕭邦
原告與被告王嘉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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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