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46號
TPHV,99,聲,246,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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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林清漢律師即林萬坤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林萬坤之遺產管理人,林 萬坤除桃園縣桃園市○○段47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3/1000 0 ),及其上同段第1813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 ○路30之2號12 樓房屋(以下稱系爭房地)外,別無其他遺 產,而系爭房地為本件相對人甲○○請求移轉返還之標的物 ,並經原審判命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萬坤 之遺產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 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林萬坤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46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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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