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557號
TPHV,99,抗,557,201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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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57號
抗 告 人 甲○○
      丙○○
共同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劉珮如律師
抗 告 人 丁○○
相 對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蕭相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5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按「本基金依本條例規 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 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 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險保 證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保公司 得於本基金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對前項所列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承當訴訟。」、「存 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其聲請假 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行政院金融 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定有 明文。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因遭 掏空並經伊依法接管、清理及清算完畢後,業已依法標售資 產與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承接,並由行政 院金融重建基金(下稱重建基金)於民國(下同)97年3月3 1日就中華商銀資產不足清償存款債權之差額新台幣(下同 )478.88億元依法賠付與匯豐銀行,並將本件之訴訟實施權 授與伊。依上開規定,伊自得依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聲請 假扣押。查重建基金所賠付之478.88億元之13.8億元為中華 商銀對於力華金融票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公司) 之長期股權投資,惟因債務人王又曾等與抗告人共同犯罪行 為(下稱力霸東森刑案),致中華商銀13.8億元之投資全數 遭不法掏空。而抗告人之不動產,另遭其他債權人假扣押, 至現金、股票及薪資等動產部分又極易處分、隱匿,且本件 損害賠償之金額龐大,訴訟程序冗長,如未先行保全程序,



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假扣押 ,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3項規 定聲請免供擔保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
1、相對人所主張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係發生於行政院金融 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9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參照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2號裁定意旨,該條例並無溯及既 往之效力,相對人適用該條例第17條規定所為本件假扣押之 聲請,自屬當事人不適格。
2、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賠 付範圍僅限於中華商銀之存款債務,及94年6月22日該條例 修正公布前即存在之存款債務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且其募集期 間跨越該修正施行日之金融債券。至中華商銀對力華票券公 司之轉投資13.8億元,係使中華商銀取得力華票券公司之股 東權,縱有虧損,非屬債務,自非重建基金賠償之對象。從 而重建基金並未取得中華商銀轉投資力華票券公司所生虧損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對人自無從因重建基金之授權而取得 訴訟實施權。
3、又相對人並未釋明重建基金賠付匯豐銀行478.88億元,包含 中華商銀投資力華票券公司之長期投資13.8億元,顯未盡其 釋明請求基礎及原因事實之責。
4、力霸東森刑案認定抗告人甲○○與債務人王又曾具有共同主 觀犯意聯絡,係以抗告人丙○○之證述。然抗告人甲○○已 提起上訴,並提出相關反證,相對人仍援引力霸東森刑案判 決,不能認已釋明抗告人甲○○與債務人王又曾具有共同主 觀犯意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5、相對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抗告人有增加負擔、浪費財產或 進行脫產等行為;且依相對人提出抗告人之財產清單,抗告 人名下尚有多筆薪資收入、投資等財產,縱經他案假扣押, 亦僅占抗告人所有之財產之一部,日後即使經他案債權人取 得終局執行名義而執行,亦尚有財產足供相對人聲請強制執 行,不生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陷於無資 力等情。
三、惟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 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知,重建基金於依該條例辦理賠付後 ,在賠付之限度內,取得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 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險保證人及共同侵權行 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得授權予相對人以自己名義提起



民事訴訟或承當訴訟。查中華商銀經相對人接管、清理及清 算完畢後,其資產已依法標售予匯豐銀行,重建基金並於97 年 3月31日就中華商銀資產不足清償存款債權之差額478.88 億元依法賠付與匯豐銀行,並授與相對人訴訟實施權,有相 對人97年3月26日存保業字第0970020362號函及訴訟實施權 書足稽(見原審卷第27、28頁),依上說明,重建基金就侵 害中華商銀之資產而致不足清償存款債權之侵權行為人,於 代中華商銀賠付不足清償存款債權之差額478.88億元後,已 依法取得對於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經重建基金 將此一訴訟實施權授與相對人(見原審卷第28頁),依上開 說明,相對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 屬適格之當事人。
四、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 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 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所謂甚難執行之虞者,如債務人將移 往遠方、逃匿、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等是。又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應釋明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項所明定。 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又依行 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存保 公司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得免提供擔保。五、經查相對人就其所主張對於抗告人(至原裁定所列其餘債務 人,並未提起抗告)之請求,業據提出相對人97年3月26 日 存保業字第0970020362號函、訴訟實施權授權書、原法院96 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97年度金重訴 字第2號及97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見原法院卷第27、 28頁之聲證1、聲證2,及外放聲證3)以為釋明,已足使法 院就相對人所主張之請求為形式上審查而獲致可信其主張為 真實。雖抗告人抗辯中華商銀對力華票券公司之轉投資金額 13.8億元,並非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 第5項規定之重建基金賠付範圍,故重建基金並未取得該條 例第17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對人無從因重建基金之 授權而取得訴訟實施權;況相對人並未釋明重建基金所賠付 予匯豐銀行之478.88億元,包含中華商銀投資力華票券公司 之投資款13.8億元;此外,抗告人甲○○並未與債務人王又 曾具有共同主觀犯意聯絡,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云云,然此 全屬實體爭執,殊非假扣押程序所得予以審究。至就「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觀之本件請 求賠償金額鉅達13.8億元,然依據相對人所提出之抗告人所 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原法院卷第214-225、234-251頁), 抗告人之全部財產,與相對人求償金額相去甚遠,顯然已非 抗告人之資力所能負擔。且抗告人甲○○所有土地,已被債 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 士林地院)聲請以96年1月24日士院鎮96執全助春字第103號 辦理假扣押登記;而抗告人丙○○所有土地,亦已被債權人 力華票券公司向原法院聲請以96年7月17日北院錦96執全宙 字第2427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另抗告人丁○○所有坐落於 台北市內湖區之建物暨土地,亦已被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 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士林地院聲請以98年2月9日士院 木98司執全春字第117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此亦有抗告人 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按(見原法院卷第29-37、39-42 、65-72頁),本案請求之金額甚鉅,案情複雜訴訟程序冗 長,須相當時日始能終結,抗告人尚有其他債權人,倘抗告 人之財產於訴訟進行中經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終結,必致抗 告人之資力減少。又關於抗告人之薪資、股利、股息及投資 等財產係屬動產,流動性高,經提領或交易即不復存在,尤 增加日後強制執行之困難,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亦足認相對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並斟酌 相對人係受重建基金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政府機關,所有費用 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抗告人並無因受假扣押不當受有損害 而無法求償之虞,且前開案件訴訟之終結勢須相當時日,倘 長期提供擔保金,恐將影響相對人之運作,自應依上開規定 ,准予免供擔保假扣押。從而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免供擔 保,在其請求金額13.8億元範圍內就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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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