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8年度,13號
TPHV,98,建上,13,201007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陳郁仁律師
      劉昌崙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何燈旗律師
被上訴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1/1頁


參考資料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