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陳郁仁律師 劉昌崙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何燈旗律師被上訴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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