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940號
TPHM,99,上訴,940,201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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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 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8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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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