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351號
TPHM,99,上易,351,201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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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356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1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原任職於香港商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49號10樓B室,下稱郭良蕙新 事業公司),負責廣告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6年 9 月19日,向恆隆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恆隆行公司)招攬 廣告,恆隆行公司同意自96年10月份至12月份,刊登三期廣 告在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出版之相機世界雜誌上,每期費用新 台幣(下同)1萬5,000元,共4萬5,000元。恆隆行公司以型 號R-30相機6台抵充廣告費用。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未將該6台相機交予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易持有為所 有,將相機侵占入己。
二、案經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侵占有罪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對侵占犯行認罪,與檢察官均不爭 執以下判決所引用之證據。且查本件判決所援用之證據, 均合於訴訟法證據能力之規定,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 不諱。核與證人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代理人林萍芳、乙○○ 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恆隆公司委託郭良蕙新事業公司 刊登廣告之廣告委刊單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侵占之犯行,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負責招攬廣告及收受廣告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 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上訴本院 ,已與被害人為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原審以 被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為量刑之理由,尚有未合



。被告上訴意旨,以已和解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尚非全無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侵占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侵占之金額不多,僅4萬5千元,且已和解,犯後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乃從輕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被告被訴詐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96年3月28日起任職於郭良 蕙新事業公司,負責廣告業務,因業績壓力,為避免未達 業績量而遭解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5月25 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廣告客戶不知情 之情況下,虛偽提供該等客戶先前提供之舊廣告光碟稿予 主管林萍芳,佯稱係該等客戶委託刊登之廣告稿樣,郭良 蕙新事業公司不疑有他,誤認該等客戶確實要刊登廣告並 可如期收回廣告費用,遂予刊登該等客戶之廣告於郭良蕙 新事業公司所出版之相機世界、相機新訊、相機年鑑、旅 遊書、葡萄酒王國、Waggle高爾夫等雜誌上,甲○○因而 按月自郭良蕙新事業公司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及津貼 ,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因而受35萬8,000元薪資之損失。因 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二)訊之被告坦承有上揭公訴人所訴擅自為客戶刊登廣告之行 為,惟否認有詐欺之犯意及行為,辯稱:其受雇於郭良蕙 新事業公司,每天上班打卡接洽客戶,並拉廣告,且有拉 到其他廣告。薪資包括底薪及獎金,且獎金發放係公司收 到廣告費後,才會發給,其領取底薪及其他已拉到廣告領 取公司已收到之獎金,並無詐欺等語。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 益。兩者為不同之犯罪樣態。
(四)經查:
1.被告係受雇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每天上班打卡工作,拜 訪客戶,爭取廣告,公司自有發給薪資之義務。且告訴人 代理人林萍芳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自承:本案被告應該不是 冒領薪資,而是冒領獎金(見97年偵字第17933號偵查卷 第40頁),明確陳述被告並未詐欺薪資,告訴人公司有發 給薪水之義務。而關於獎金部分,告訴人代理人林萍芳於 97年11月27日偵查庭表示要重新計算被告冒領之獎金。而 於98年6月22日再次開偵查庭中明確稱並沒有發給被告獎



金(見同上偵查卷第50頁)。而告訴人另一代理人乙○○ 亦表示獎金部分,公司要收到客戶刊登廣告費用,才會發 給獎金,所以沒有給被告獎金(見98年調偵字第1117號卷 第6頁),均未指被告有詐欺薪資及獎金之行為。 2.被告受雇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係為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處 理事務之人,於客戶未刊登廣告,而稱客戶刊登廣告,使 郭良蕙新事業公司發行之雜誌刊登廣告,其行為固損害郭 良蕙新事業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而違背其任務,應屬背信 之行為,而非詐欺。惟詐欺與背信為不同之犯罪行為,法 院不得變更法條,而就背信部分為審判。
(五)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為有罪科刑之 判決,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就被告被訴 詐欺取財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至原審偵查檢察官,起訴另認被告上揭擅自刊登廣告行為, 另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因而受有免 付廣告費用之利益,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受有100萬7000元之 廣告費損失,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罪嫌。惟原審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表示被告上揭 行為,不構成詐欺得利罪,加以更正(見原審卷第16頁背面 、第17頁)。惟刑事訴訟法並無更正已起訴事實之規定,如 檢察官認所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有應為不起訴之情形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撤回起訴。惟 本件檢察官未提出撤回書,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原審仍應 對此加以審判,而漏未判決。因本案對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 分,為無罪之判決,對被告另外被訴詐欺得利部分既未經第 一審審判,更不論未經上訴,本院自不得加以審判,此部分 應由檢察官補正撤回書或原審另為補充判決,附此說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趙功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客戶名稱│ 詐欺日期 │ 刊登雜誌 │ 廣告金額 │
├────┼──────┼─────────┼──────┤
│楔石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2萬元 │
│ ├──────┼─────────┼──────┤
│ │97年3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2萬元 │
├────┼──────┼─────────┼──────┤
│元祐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3萬元 │
│ ├──────┼─────────┼──────┤
│ │96年10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7期 │3萬元 │
│ ├──────┼─────────┼──────┤
│ │96年11月23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3萬元 │
│ ├──────┼─────────┼──────┤
│ │96年12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2萬5,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5,000元 │
│ ├──────┼─────────┼──────┤
│ │96年11月30日│相機新訊第11期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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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宇 │96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2期 │1萬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5,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5,000元 │
│ ├──────┼─────────┼──────┤
│ │96年9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5,000元 │
│ ├──────┼─────────┼──────┤
│ │97年5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5,000元 │
├────┼──────┼─────────┼──────┤
捷成 │96年6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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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昶 │96年6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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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 │96年11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2萬元 │
│ ├──────┼─────────┼──────┤
│ │97年1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2萬元 │
│ ├──────┼─────────┼──────┤
│ │97年3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2萬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2萬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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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祥 │96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2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1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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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毅 │96年6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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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隆行 │96年12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3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5,000元 │
├────┼──────┼─────────┼──────┤
│恆仲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0月27日│相機世界第367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1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3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5,000元 │
├────┼──────┼─────────┼──────┤
│文祥 │96年12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1萬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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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福 │97年4月25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15日 │旅遊書馬來西亞 │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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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海洋行│96年9月30日 │葡萄酒王國第16期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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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1月30日│葡萄酒王國第17期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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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住 │96年7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5期│2萬元 │
│ ├──────┼─────────┼──────┤
│ │97年1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8期│2萬元 │
│ ├──────┼─────────┼──────┤
│ │97年5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9期│2萬元 │
├────┼──────┼─────────┼──────┤
│丸萬 │97年1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8期│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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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100萬7,000元│
└────┴───────────────────────┘
附表二
┌───────┬──────┬──────┬──────┐
│領薪日期 │詐領薪資 │詐領津貼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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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6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7月 │2萬4,500元 │2,000元 │2萬6,500元 │
├───────┼──────┼──────┼──────┤
│96年8月 │2萬4,000元 │2,000元 │2萬6,000 元 │
├───────┼──────┼──────┼──────┤
│96年9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10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11月 │2萬3,500元 │2,000元 │2萬5,500元 │
├───────┼──────┼──────┼──────┤
│96年12月 │2萬4,500元 │2,000元 │2萬6,500元 │
├───────┼──────┼──────┼──────┤
│96年年終獎金 │1萬8,750元 │ │1萬8,750元 │
├───────┼──────┼──────┼──────┤
│97年1月 │2萬2,000元 │2,000元 │2萬4,000元 │
├───────┼──────┼──────┼──────┤
│97年2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7年3月 │2萬2,000元 │2,000元 │2萬5,000元 │
├───────┼──────┼──────┼──────┤




│97年4月 │2萬3,750元 │2,000元 │2萬5,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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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 │2萬5,000元 │ │2萬5,000元 │
├───────┼──────┴──────┴──────┤
│總計 │ 35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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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