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938號
TPHM,98,上訴,2938,201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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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魏序臣律師
      陳志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富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被   告 辛○○
          原住台中市○○區○○路3段宏恩2巷7弄
      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鄭崇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訴字第1042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768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下稱民航局飛航 服務總臺)航電技術室副主任,負責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航 電技術室航電設備採購標案之技術規格訂定、審核及底價審 議等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明知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時,關於投標廠商名稱 與家數,均係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不得於開 標前洩漏,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二、己○○竟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 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辦理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航電技 術室「松山/金門/馬祖北竿機場助航燈光改善工程」(下 稱一二五0萬工程),預定開標日期同年十一月四日,預算 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之採購案件時,開標前,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下午四時四十七分許,以其所持用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戊○○所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將國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達水電公司 )亦有參與投標該採購案件之消息,以電話告知之方式洩漏 予戊○○知悉。
三、張宗寶(已判決確定)係亟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亟泰公司)負責人,因亟泰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間,受民航 局飛航服務總臺委託辦理上開「汰換馬公機場助航燈光、指 示牌及新增電力空調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規 劃分為二階段辦理後,其中第一階段之「汰換馬公機場滑行 道邊燈電纜等電線工程」(下稱四六0萬工程)預算金額四 百六十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元,預定開標日為九十二年十月三 日,建議底價為三百八十九萬三千八百五十四元。張宗寶於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七分許,接獲戊○○以 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其所持用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時,將其所規劃、設計之四 六0萬工程建議底價為預算金額四百六十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元之「八五折」此秘密洩漏予戊○○知悉。戊○○得知後, 遂基於使天應公司獲取以高於一般估算標價,但不超過底價 之標價得標之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旋於同日晚上八時十四分許,以戊○○所持用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亦有意參與該案投標之崧富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崧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甲○○所持用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張宗寶建議底價三八六 」之消息電告甲○○,協議甲○○不為價格之競爭。惟因甲 ○○嗣後反悔,崧富公司仍以原來估算金額三百二十萬元參 與投標,低於戊○○之天應公司投標金額三百七十四萬元, 經減價後以三百十一萬元得標,戊○○始未得逞。四、又戊○○為標得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航電技術室所辦理之上 開「馬祖南竿機場助航燈光遷移改善工程案」採購案(下稱 二00萬工程),在開標前,分別經己○○於九十二年十月 七日上午八時十分許,告知該標案預算金額為二百萬元之消 息,以及經吳惠姜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三分許、 同日下午四時三十九分許,告知該案僅有天應公司參與投標 之消息後,為確保該標案有達到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所規 定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並使天應公司得以順 利得標,竟與原均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崧富公司甲○○及伸展 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伸展公司)負責人乙○○基於共同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崧富公司及伸 展公司同意配合在該案標單上填寫高於天應公司一百八十五 萬元標價之投標金額出名陪標後,即分由戊○○於九十二年 十月七日指示不知情之天應公司工程師劉武雄購買該案標單 ,同日下午送往臺北市○○路○段三0六號九樓之二辦公處 所樓下,持交受乙○○指示負責本件陪標事宜之伸展公司會 計程燕玲(未據起訴)收受,由程燕玲逕依與戊○○告知之 一百九十九萬七千九百零九元金額填載伸展公司標單參與投 標,並指示不知情之伸展公司員工王智鵬於九十二年十月八 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開標當日至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會議室 代表伸展公司到場;崧富公司則另由甲○○領取該案標單, 在空白投標文件上蓋妥崧富公司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崧 富公司大、小章一併寄交天應公司戊○○收受,由戊○○代 填一百九十四萬元之投標金額,寄交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航 電技術室,開標當日,再由甲○○指派不知情之崧富公司員 工陳瑞良代表崧富公司到場,並指示陳瑞良在開標前先與戊 ○○會合,由戊○○持崧富公司大、小章在崧富公司授權書 蓋章後,持交不知情之陳瑞良代表崧富公司到場參與投標; 戊○○則於開標當日代表天應公司,以此詐術,使民航局飛 航服務總臺辦理該案開標之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須 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果由天 應公司以低於底價一百八十六萬元之標價一百八十五萬元得 標,使開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等人對於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提證據方法之證 據能力,甲○○天應企業有限公司戊○○爭執己○○戊○○丁○○乙○○辛○○陳瑞良張宗寶等人在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訊問筆錄之證據 能力,被告辛○○爭執戊○○乙○○丁○○在市調處訊 問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乙○○爭執戊○○辛○○、丁○ ○、甲○○以及證人陳瑞良程燕玲劉武雄在市調處訊問 筆錄之證據能力,茲敘述如下:
㈠按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 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序上進行大幅修正,重點在於涉及證據之 傳聞法則、其例外、交互詰問運作方式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 據或辯論程序之分離、調查共同被告時,證人程序之準用等 重大變革。而立法者為因應此一變革,乃於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訂定第七條之三,以為已繫屬各級法院之刑事案件,其審 理跨越新舊刑事訴訟程序法領域時,應如何適用訴訟法之問 題之過渡規定。該條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 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 事訴訟法施行前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 響」。所謂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參考立法理由,係指各級法院審理已繫屬之案件適用修正前 之訴訟程序而言,不包含警詢及偵查中之調查程序在內。又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則本諸舊程序用舊 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均應適用新法審理終結。 在此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所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當有其適用。故被告以外之人, 包括共同被告及證人在內,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從而,警詢或偵查中之筆 錄雖作成於修法前,仍屬傳聞證據,並非依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七條之三但書之規定,當然取得證據能力,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以判斷 其是否有證據能力(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 一號判決意旨)。
戊○○爭執己○○戊○○丁○○乙○○辛○○、陳 瑞良、張宗寶等人在市調處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辛○ ○否認戊○○乙○○丁○○在市調處訊問筆錄之證據能 力;被告乙○○否認戊○○辛○○丁○○甲○○在市



調處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證人戊○○乙○○丁○○辛○○甲○○等人於原審均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 或處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當庭表明拒 絕作證,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二二四頁反面 、第二二五頁)。因被告戊○○乙○○丁○○辛○○甲○○本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拒絕證言 之權利,若該等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 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 否所必要時,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之立 法精神及論理基礎而言,本應認有證據能力,惟檢察官並未 舉證其等在市調處之證詞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故應 認無證據能力。
㈢被告乙○○另爭執證人陳瑞良程燕玲劉武雄在市調處訊 問筆錄及檢察官偵查中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部分,茲因證人 陳瑞良程燕玲劉武雄均經原審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 進行交互詰問,並使被告等有與該三位證人進行對質及詰問 之機會,且證人陳瑞良程燕玲劉武雄於檢察官偵查中, 均經具結而為自由陳述,核其製作筆錄過程,並無違法取供 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所為陳述蓋係出於供述者之真意 ,皆具信用性,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是證人陳瑞良、程 燕玲、劉武雄在偵查中訊問筆錄,據以作為本案證據並無不 當,當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其等在市調處之訊問筆錄,則無 證據能力。
二、另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同年月十六日生效,司法警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為蒐集 或調查證據,而有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者,於偵查中應由檢 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載明應記載事項,始得 為之,其有急迫之情形經檢察官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者,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甚明。本件起訴書所引之 通訊監聽譯文,均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通訊監察書予以監聽錄音所製作,且被告等於上開監聽對話 中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而非被告以外之 人審判外之陳述,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適用之對象 ,是則該通訊監察譯文表及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均有證據能力 。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法定得為證據之情形 ,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以下所引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據,經詢問關於 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該等證據 復均經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無違法取得情事,認為適 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第一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戊○○甲○○乙○○則均否 認上開犯行,被告己○○辯稱:未將國達水電公司參與投標 一二五0萬工程採購案件之消息告知戊○○云云。被告戊○ ○辯稱:張宗寶並未對伊洩漏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四六0萬 工程建議底價之事,故伊未將此消息轉知被告崧富公司甲○ ○,伊在電話中對甲○○所說「那個『寶仔』說他那裡建議 三八六」僅係吹噓自己之能耐而已,伊亦未與甲○○協議被 告崧富公司之投標價格,或允諾給予一定利益予崧富公司以 致有不當利益情形,伊負責之天應公司所估算之該標價為投 標廠商間之第二低價,伊無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關於二0 0萬工程,其並未與崧富公司、被告伸展公司一同圍標,其 幫忙甲○○之崧富公司寄出投標單,是甲○○欲自行決定標 價參加投標,無詐術或不法,且伊雖係伸展公司之股東,本 常代買標單,並非要求乙○○同意配合以伸展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伊與甲○○乙○○素有往來,彼此之聯繫僅止於互 通投標消息而已,而借牌陪標之行為無法阻止他廠商參與投 標,本質上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云云。被告甲○ ○辯稱:二00萬工程採購案,被告崧富公司確有參與投標 之真意,標案之底價由甲○○自行決定,戊○○未要求甲○ ○配合,且縱屬借牌陪標,亦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可能云云。被告乙○○辯稱:被告伸展公司參與上開民航 局飛航服務總臺二00萬工程採購案投標文件及標價等,係 由證人程燕玲或現已離職之員工王鵬智製作、評估後交其審 核,並無圍標,程燕玲於原審亦證述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案 ,通常是程燕玲等人議完價後,請示老闆乙○○,老闆若說 可以,程燕玲等人就去投標,與乙○○之證詞相符,無詐術 可言云云。然查:
㈠被告己○○部分:
1.一二五0萬工程採購案件部分,核諸被告己○○戊○○ 在該案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開標前,以其等所持用上開行 動電話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六分許通話:「 ‧‧‧A(即被告戊○○):你那天跟我講的那個數字對 嗎?‧‧‧B(即被告己○○):沒錯啊。‧‧‧B(即



被告己○○):『一二五』沒錯啊‧‧‧A(即被告戊○ ○):比我報的還多啊。‧‧‧B(即被告己○○):一 二五沒錯。‧‧‧」;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七分許通話:「 ‧‧‧A(即被告己○○):還有一個『阿達仔』。‧‧ ‧B(即被告戊○○):我知道,我知道,什麼時候出來 的?A(即被告己○○)『國達仔』。‧‧‧A(即被告 己○○):就拿到‧‧‧剛報上來而已。B(即被告戊○ ○):確定有他就對了。A(即被告己○○):對。‧‧ ‧」之對話內容中,『一二五』、『國達仔』,亦與該案 未公開之預算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及國達水電公司確有 參與該採購案件投標之事實均相符,有監聽譯文一份在卷 可按(市調處卷㈠第一四頁、第一五頁)及一二五0萬工 程開標、投標文件(詳隨卷另放之案卷清單卷C)各一份 在卷足憑。己○○雖以其於電話中提及國達水電公司,並 非洩漏投標廠商名單,又投標廠商文件於開標日期前密封 由承辦人庚○○上鎖保管,庚○○並未洩漏予己○○知悉 ,己○○無從知悉云云為辯,惟該洩漏國達水電公司參與 投標之電話,是在開標前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七分,以其具 體之談話內容,己○○僅在告知戊○○「還有一個阿達仔 」、「國達仔」、「確定有他就對了」等語,戊○○的問 話則為:「什麼時候出來的?」、「剛抱上來而已」等語 (見市調處卷㈠第十四頁反面、第十五頁),該通話內容 ,已彰顯係為洩漏投標廠商甚明,通話時間復與翌日開標 日相近,且上一通「一二五」之通話相隔僅三十一分鐘, 與一二五0萬預算復相合,己○○亦承認有告知己○○本 案預算金額,足認己○○在電話中所透露國達水電公司, 係在洩漏該公司為參與一二五0萬工程之投標廠商。此外 ,投標文件經密封,在信封上有廠商之名字、地址、標案 名稱等事項,此經庚○○證述明確,己○○為庚○○之副 主管,非無從取得投標廠商之消息,其所辯未告知戊○○ 參與投標廠商名稱云云,與監聽錄音內容不符,而不足採 信。被告己○○確有將一二五0萬工程有國達水電公司參 與投標之消息,電告洩漏予被告戊○○知悉,堪以認定。 ⒉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 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 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投標 廠商之名稱與家數,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關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己○○洩漏之,應依法 論科。
㈡被告戊○○協議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未遂犯行部分:



1.張宗寶確有將亟泰公司受託規劃設計之四六0萬工程之建 議底價,即預算金額四百六十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元之「八 五折」洩漏予被告戊○○知悉之事實,有張宗寶所持用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下午四時二十七分許,接獲被告戊○○以所持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之通話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 稽(市調處卷㈠第一一0頁反面),據該通話內容,B( 張宗寶):「……你要去我公司,我有東西要給你看啊。 A(戊○○):好啦,好啦,我立刻到。B:我,我,我 那個給人家建議打八五折,我跟你講,還沒出去,還沒出 去,還沒出去。A:那一個?B:第一階段。A:第一階 段沒關係,第二階段比較重要……。B:第二階段你不趕 快看,我明天要丟出去。A:我有看啊,……但是你,但 是,……你的材料,我的材料部分偏低嗎。A:沒關係, 你就快來啊」等語,被告戊○○於市調查詢問時,聽聞此 通監聽錄音,亦承認張宗寶確實有對其告知建議打八五折 等語(見市調處卷㈠第八四頁),又張宗寶在原審復供述 :這是在講四六0萬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二四頁) ,此通電話乃張宗寶洩漏四六0萬工程之底價計算方法, 堪以認定。
⒉被告戊○○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七分許 ,經張宗寶告知該工程建議底價後,隨即在同日晚上八時 十四分許,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至被告甲○○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將張宗寶建議之底價告知被告甲○○知悉,此觀之被告 戊○○甲○○所分別持用上開行動電話於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九日下午八時十四分許之通話:「……A(即被告戊 ○○):因為你拿給我,我拿回來臺北,對不對看要填多 少,再叫人來填。B(即被告甲○○):好啊。我押標金 換好了。A:因為怎樣你知道嗎?你,提早不知道,…… 胡亂調,不就倒楣,對不對。B:好啦。A:好不好。B :好。A:大約知道多少就好,啊那個,那個寶仔(指張 宗寶)說他那裡建議三八六,這樣啦。B:我說這樣沒關 係啦。A:好。B:好」等語之內容即明,有監聽譯文一 份在卷可佐(市調處卷㈠第一一一頁)。被告戊○○辯稱 :張宗寶並未洩漏該案底價,其以為張宗寶是談燈具材料 報價,其亦未將此消息轉知被告崧富公司被告甲○○云云 ,甲○○亦諉稱:「我不知道呢,我沒有聽清楚,所以標 得很低,還低於百分之八十」,與監聽譯文均相違,不足 採信。




⒊此外,並有四六0萬工程採購案件開標、投標文件(詳隨 卷另放之案卷清單卷A)一份在卷。且若被告戊○○非為 協調被告甲○○使崧富公司就該案之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 ,則被告戊○○何庸將上開消息告知被告甲○○,並要求 被告甲○○交付標單,由其帶回臺北找人代填?是被告戊 ○○辯稱:未與被告甲○○協議被告崧富公司之投標價格 云云,亦無可採。
⒋以上開電話顯示,被告戊○○為得標,有與甲○○協議標 價之舉,於電話通話中二人達成合意,雖標案之成本與利 得若非廠商提出,他人無從得知,然戊○○不願以其成本 作單一之考量,而有與人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舉,手段顯 屬不法,而須藉此手段之動機,無非乃為圖得不法之利益 ,亦屬合理之推論,故足認其確有意圖使被告天應公司獲 取得以高於一般估算標價但不超過底價之標價得標之不當 利益,而與被告甲○○協議,使參與該案投標廠商被告崧 富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惟被告甲○○嗣後反悔,被告崧 富公司仍以原來估算金額三百二十萬元參與投標,低於被 告戊○○之天應公司所投標之金額三百七十四萬,相距達 五十餘萬元,倘甲○○非反悔後以此金額投標,則屬次低 標之戊○○天應公司得標,崧富公司前開投標金額嗣經減 價後以三百十一萬元得標,戊○○始未得逞甚明,其此部 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㈢被告戊○○甲○○乙○○以詐術圍標二00萬工程部分 :
1.被告崧富公司形式上雖有參與此工程案之投標,然被告甲 ○○在領取該案標單後,僅在空白投標文件上蓋妥被告崧 富公司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即將空白投標文件連同被告崧 富公司大、小章一併寄交被告戊○○收受,由被告戊○○ 填寫一百九十四萬元之投標金額後,寄交民航局飛航服務 總臺航電技術室參與投標。開標當日,被告甲○○所指派 ,代表被告崧富公司到場之證人陳瑞良,在開標前,亦係 先與被告戊○○會合,由被告戊○○持崧富公司大、小章 在被告崧富公司授權書上蓋章後,持交不知情之證人陳瑞 良之代表被告崧富公司到場參與投標一節,亦經被告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市調處卷㈡第二六頁至第 二八頁;偵查卷㈠第七一頁至第七三頁、第七九頁),並 經證人陳瑞良於偵詢及原審證稱:渠在開標當日依被告甲 ○○指示,先至民航局向戊○○拿授權書,之後到場代表 被告崧富公司投標,崧富公司之大、小章由戊○○拿到投 標現場,渠本身未參與亦不知該採購案投標文件之製作或



標價之估算等事宜等語在卷(見偵查卷㈠第七四頁、第七 五頁;原審卷㈢第一一四頁反面至第一一七頁反面)。顯 見被告崧富公司參與本件採購案,係由被告戊○○決定、 主導,並製作投標文件。
2.依被告甲○○於警詢供稱:「‧‧‧與戊○○溝通,看如 何配合被告天應公司取得工程‧‧‧本案戊○○‧‧‧截 標前,與我聯絡時即在討論『該標案已投標家數』‧‧‧ 戊○○表示他會視狀況處理,最後他告訴我,本工程他已 代我寄出標單,但被告崧富公司得標與否不重要,只要被 告天應公司得標‧‧‧」等語,以及於偵查中供稱:「( 提示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一分監聽譯文,你問 翁男『差不多多少個』,是否是指本案參標廠商共幾家? ,為何要如此問?是,我是怕如果沒有三家會開不成。」 等語觀之(見市調處卷㈡第二八頁;偵查卷㈠第七二頁、 第七三頁),重點均在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家數,且若 被告甲○○之崧富公司原有意參與投標本件採購案,焉有 容任被告戊○○自行決定是否寄出崧富公司標單參與該案 投標之可能。是被告甲○○辯稱:崧富公司有意參與該案 投標云云,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甲○○以崧富公 司參與本案投標之目的,係為使該標案符合須有三家以上 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至為灼然,要與本身原即有意 參與投標,嗣與被告戊○○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有別 。
3.至被告乙○○任負責人之被告伸展公司參與投標本件採購 案件之標單,則係被告戊○○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指示不 知情之證人劉武雄即被告天應公司工程師購買後,同日下 午隨即送往被告伸展公司上開辦公地點樓下持交伸展公司 會計程燕玲收受,則經證人劉武雄程燕玲於原審證述明 確(原審卷㈢第五三頁、原審卷第五五頁反面、第五六頁 )。程燕玲於原審雖另證稱:伸展公司參與本件標案投標 之標價,係由渠與案外人王鵬智即時任被告伸展公司之經 理討論、詢價後決定云云。然程燕玲進行詢價時,需依標 單內容,提供下游廠商標單細項資料,由下游廠提出報價 資料後,始得計算投標之標價,至少需花費一至二天之時 間等情,既經程燕玲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㈢第六0 頁、第六一頁),則以程燕玲係在開標前一日即九十二年 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許,被告戊○○與渠確認劉武 雄是否業已將標單送達被告伸展公司時,程燕玲仍尚未取 得標單之時間點而言,程燕玲在短短數小時內,縱平日有 累積資料,能否釐清彙整本件標案細目清單提供予下游廠



商完成詢價、估算標價、製作標單等工作,實有可疑,與 其前述需花費之天數,亦有不足。職是,可認被告乙○○ 辯稱:被告伸展公司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係由程燕玲或案 外人王鵬智依照被告伸展公司作業程序估價決定標價後交 其審核,並無圍標云云,係杜撰之詞,無可採信。至程燕 玲於原審證稱:被告伸展公司參與本件標案投標之標價, 係由渠與案外人王鵬智討論、詢價後決定云云,均係附和 迴護被告戊○○乙○○之詞,亦無可採。程燕玲對於本 件標案並無依正常投標作業程序進行任何詢價、估算標價 等動作,僅係依照被告乙○○戊○○指示以被告伸展公 司名義製作標單備齊投標文件,洵堪認定。
4.再以被告戊○○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許 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伸展 公司(0二)00000000號電話,與程燕玲對話: 「‧‧‧A(即被告戊○○):我們公司有一個小劉把標 單拿過去,到了沒?C(即證人程燕玲):沒有啊。A( 即被告戊○○):他等一下,他現在在樓下,他到的話, 你拿著標單把他填,把公司該弄的都弄一弄‧‧‧C(即 程燕玲):喔,好。A(即被告戊○○):我等一下過去 才給你,你再幫我寫標單就好了‧‧‧」等語(見市調處 卷㈠第一一三頁),向程燕玲確認劉武雄是否業已送達標 單,指示程燕玲填寫標單並準備相關文件之通話結束後, 約莫三十分鐘,被告乙○○隨即於同日下午三時十八分許 ,以室內電話(0二)00000000號與被告戊○○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 A(即被告乙○○):你來的那個我要簽名嘛‧‧‧B( 即被告戊○○):隨便簽一簽‧‧‧A(即被告乙○○) :我簽在哪裡,我哪知道。B(即被告戊○○):有負責 人的全部簽一簽就好了。A(即被告乙○○):負責人, 好‧‧‧」等對話內容(見市調處卷㈠第一一四頁反面) 觀之,被告乙○○根本無意參與該案投標,對於本件標案 內容及標單細項資料亦無所悉,係為單純配合被告戊○○ 要求以被告伸展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逕在本案投標文件上 簽名之態度,至為明顯。
5.再參以如前所述被告戊○○係在此標案於九十二年十月八 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開標前一日下午,經被告己○○洩漏 得知該標案未公開之預算金額為二百萬元之優勢下,嗣又 經被告吳惠姜告知該案迄於該時止,僅有被告天應公司一 家廠商參與投標消息等情,益徵被告戊○○係在明知被告 天應公司如欲順利標得該案,首要任務即在截標前覓得其



他二家廠商出名參與投標,確保該標案在形式上符合達三 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之情形下,要求與被告天 應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之被告甲○○配合以被告崧富公司 名義參與投標,以及與其有股東關係之被告乙○○同意配 合以被告伸展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被告戊○○辯稱:未與 被告崧富公司、被告伸展公司一同圍標云云,亦無可採。 而被告甲○○乙○○亦均係在明知其等應允以被告崧富 公司、伸展公司出名參與投標之目的,在以此形式上參與 投標之詐術,使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主持及承辦該案開標 人員,誤信該案已達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門檻而開標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仍與被告戊○○基於犯意聯 絡而為之甚明。
6.此外,並有上開二00萬工程開標、投標文件(詳隨卷另 放之案卷清單卷B)各一份在卷可按。從而,被告戊○○甲○○乙○○此部分之犯行,亦均堪認定。三、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 決議參照)。茲查:
㈠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前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固有明文。惟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業於九十 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 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修法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 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行使相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員」,將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排除在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外,使其法律地位與民營機構人員 相同。是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範圍, 顯然較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限縮,惟被告己○○自 六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迄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 職於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本件案發時,係擔任民航局飛航



服務總台航電技術室副主任一職,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均屬公務員,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其較為 有利。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 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 所規定之正犯之外。本案被告戊○○乙○○甲○○就本 件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不論依修正前、後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修正後之規定 並未對其較為有利。
㈢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 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嗣修正後刑法第三 十三條第五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 元計算之,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 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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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亟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