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謝啟明律師
孫志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年度訴字第847 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77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丁○、乙○○涉犯組織犯罪部分均撤銷。丙○、丁○、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謝家琪(原審通緝中)為朋友關 係,均認為加入竹聯幫之不法幫派組織能夠藉助勢力牟取己 身之不法利益,竟共同謀議自民國90年12月間起,在臺北市 松山區、大安區、中山區、信義區等地籌組「竹聯幫雷堂( 下稱雷堂)」之具有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暴力犯罪組織,並 由謝家琪擔任雷堂之會長,二人總攬雷堂事務之指揮運作, 以借貸高利貸方式牟取暴利及利用組織成員為人恐嚇脅討債 務等不法行徑牟取利潤後,統籌發放金錢予組織成員使用, 鞏固組織地位。丙○、謝家琪為壯大組織結構,復於成立後 之數日,邀約友人何衛(原審通緝中)及被告乙○○、丁○ 擔任雷堂幹部職務,並於91年起,為廣收成員擴大該組織, 乃利用丁○等人曾經就讀臺北市中山國中及介壽國中之淵源 ,在前開學園內,吸收學生少年王○○、林○○、黃○○、 廖○○、蘇○○、高○○、高○○、陳○○、潘○○、李○ ○等人(上開少年年籍詳「卷八」所載),使渠等加入該組 織,分別聽從幹部丁○、江皓威(應係江威澔誤載)、陳君 豪等人之調度行事,且以中山國中附近之泡沫紅茶店作為聚 會及聯絡地點,不定時由成員招募新成員至該處加入組織, 而於組織成立期間多次糾眾暴力滋事,且該不法組織復有下 列犯行:
甲、
(一)、謝家琪、何衛及綽號「不吉」的男子,共同基於重利之 犯意聯絡,先於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欄刊載小額借貸廣告 ,適有綽號「阿生」之己○○急需用錢前來,竟自92年 年1 月之某日起,推由何衛貸予己○○新臺幣(下同) 三萬元(實拿二萬六千元整)使用,約定以十天為一期 ,每期則需支付利息四千元,所獲取之重利則由渠等平 均分配花用,嗣己○○雖償還渠等高於本金之一、二十 萬元金額,惟仍未能還清借款及高額利息,何衛遂指揮 下手成員陳君豪率其下幫眾恃強向己○○逼討債務,己 ○○無奈下只能四處躲藏,未料,92年5 月中旬,何衛 竟率雷堂成員五人共至己○○家中,恃強向其家人逼討 債務,迫使其家人心生畏懼下,應允己○○將於同月20 日出面解決,嗣己○○於5 月20日,雖勉力籌措現金八 萬元返還何衛,惟仍遭何衛逼迫簽立票號:00000 00號,金額四萬元之支票乙紙。
(二)、謝家琪、何衛等人共同於92年6 月間,因受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梁姐」委託向吳佳玫逼討四十萬之債務,遂 指揮手下陳君豪、綽號「太子」吳堅瑋等人率小弟至吳 佳玫所開設位於臺北市○○區○○路上之店內聚集逼討 債務,致吳佳玫不堪騷擾後逃離無蹤。
(三)、謝家琪於92年7 月26日,因受綽號「五哥」之許聖武委 託,向人逼討一百五十萬之債務,遂指揮手下李建耀、 乙○○至臺北縣三峽地區逼討債務,並應允李建耀事成 可分其十萬元之代價。
(四)、謝家琪92年底,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叔叔」之 人交付分別由應琪芳、莊桂苑二人簽發之本票共計二十 九張後,得悉莊桂苑之下落,即率同雷堂成員詹玉霖( 應係詹育霖之誤載)前往莊桂苑位於臺北市○○區○○ 街83號六樓處,恃強向其逼討債務,嗣因莊桂苑心生畏 懼下報警處理後,始出面與渠等見面,惟謝家琪等見警 方在場,僅要求其提出還款方式後離去。
乙、
(一)、謝家琪、何衛等人於92年7 月4 日,共同指揮手下陳君 豪通知雷堂成員集合後,率眾赴臺北縣新店市新店之星 KTV 聚集圍事,嗣後因未發生衝突離去。另於7 月10日 晚上廿四時許,謝家琪、何衛、陳君豪等受同為雷堂成 員之許泊富及綽號「石頭」之張文碩通知有人欲在臺北 市松山區○○○路120 號DJ搖頭店內鬧事,遂共同召集 手下成員赴趕現場處理、集合待命助勢,嗣未發生紛爭
而離去。
(二)、謝家琪於92年8 月5 日受幫內成員份子綽號「小馬」陳 政義請託,指揮下手成員丁○率七、八名小弟前往新生 北路、長春路口聚眾滋事,惟當場並未發生衝突而離去 。另92年7 月26日,何衛為與綽號「小馬」陳政義等幫 內份子前往臺北縣新店市安坑地區抓人,遂指揮、率同 幫內成員綽號「太保」李建耀等人趕赴新店安坑地區聚 集抓人尋仇,事後再返回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650 號許泊富經營之檳榔攤集結,嗣未發生衝突而離去。(三)、謝家琪於92年8 月5 日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明」的男子來電指稱:「傅哥」交代要謝家琪率手下成 員夥同許泊富等人趕赴臺北市中山區○○○路京華視廳 理容院,毆打駕駛車牌號碼:QX4 —866 號雙色保險桿 自小客車之男子,惟事後未能尋獲致未發生衝突。(四)、丁○與幫內成員毛康陸、高嘉駿、康宇樑等人於92年8 月5 日,聚眾前往臺北市○○街為竹聯幫竹堂綽號「黑 肉」等人助陣,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五)、許泊富於92年8 月13日凌晨五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市 ○○道上因與一名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至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第一派出所製作筆錄,因不滿該司機態 度,隨即要求幫內成員即綽號「小馬」之陳政義電告謝 家琪急召手下趕赴派出所前集合助勢,嗣未發生衝突始 解散離去。。
(六)、謝家琪於92年8 月19日受幫內大哥綽號「傅哥」之丙○ 指揮,命令謝家琪、許泊富二人各率手下成員四人於8 月20日中午,與其共同前往中泰賓館參加股東會,以壯 聲勢。另於92年9 月4 日,謝家琪受丙○之指揮,帶領 幫內手下成員許泊富、丁○、綽號「小馬」陳政義、「 太保」李建耀等二十餘人,前往「王牌酒店」門口叫囂 ,揚言要綽號「段玉」之女子不用上班,嚴重影響社會 秩序。
(七)、92年8 月21日,謝家琪透過許聖武居中介紹與自稱「王 羽」之人達成協定,由自稱「王羽」者表示協調片商出 資八十萬元,聘請謝家琪所屬竹聯幫雷堂幫派分子,於 「免死金牌」電影上演前後,負責在通化街等各夜市商 店,查看有無販售盜版光碟,若發現有販賣盜版光碟情 事,即率幫眾予以砸攤、毆打。謝家琪、何衛收受前開 款項後,遂指揮分配幫內手下陳君豪、丁○、乙○○、 何俊漢、李騏任等成員共分11個據點、4 個小組,並由 乙○○、李騏任、丁○、陳君豪負責帶領旗下小弟分別
在臺北市、縣等各夜市內巡查,統籌由何衛負責指揮、 調派及發放酬勞,每組分得新台幣七萬,乙○○、李騏 任、陳君豪、丁○等人各拿三萬元。嗣乙○○於前開影 片上映期間,在臺北市○○區○○街127 號戊○○(改 名廖邦勛)之店內,發現販賣盜版影片,隨即警告店內 人員不准販賣,否則後果自負,雙方一言不合,乙○○ 遭店內人員包圍,經謝家琪致電談判後,乙○○始行離 去。
(八)、雷堂成員少年王○○因細故與「四海幫海晴堂」之成員 發生衝突,互約於92年3 月5 日,至臺北市○○○路○ 段九號之泡沫紅茶店內進行談判,少年王○○即向幫內 幹部丁○、陳君豪、康宇樑請求支援,嗣由渠等率同毛 康陸等成員,一行六人依約前往談判,雙方一言不合, 由陳君豪持煙灰缸先行出手朝「四海幫海晴堂」成員少 年王○○頭部揮擊,造成其頭部受傷,雙方成員並進而 互毆,丁○、毛康陸並遭對方成員持刀砍傷。謝家琪聞 訊心生不滿,遂下令雷堂成員,凡遇見海晴堂成員,即 招集幫內兄弟予以毆打,嗣後並有多次聚眾情事,嚴重 影響社會及校園安全。
(九)、92年9 月7 日,因丙○不滿臺北市「錢櫃KTV 環亞店」 消費客人之態度,即召集謝家琪等人率雷堂內成員綽號 「太保」李建耀、「小白」乙○○、李騏任等人,於是 日凌晨四時許,至錢櫃KTV 環亞店五樓某包廂內,共同 恃強暴力毆打多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民眾成傷,嚴重影響 社會治安至鉅。
(十)、92年9月10日凌晨四時許,謝家琪與綽號「五哥」許聖 武及幫內分子許泊富、綽號「小馬」陳政義等人在台北 市市○○道○段157號「蔣氏王朝」內喝酒,謝家琪僅 因看鄰桌客人不順眼,即夥同許泊富、陳政義等四、五 人共同毆打甲○○成傷。
(十一)92年9 月14日凌晨三時許,謝家琪受丙○之指揮、命令 ,率手下成員八名幫眾至臺北市市○○道○段朱麗安那 酒吧旁巷內一家店名叫FH酒店,揚言砸店並由謝家琪喝 令該商店從明天起不准開店,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十二)92年9 月17日幫內成員綽號「阿富」許泊富以電話通知 謝家琪稱:請其召集手下小弟六名於當日下午二時許至 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9 巷口集合,供許泊富指 揮談判之用,嗣由謝家琪通知何衛負責召集六名幫內小 弟陳君豪、丁○、乙○○、毛康陸等人前往,惟事後許 泊富通知行動取消未發生危害。
(十三)92年10月18日,謝家琪與手下幫內份子丁○、毛康陸等 人,在臺北市信義區內「ROOM18」內,無故共同毆打林 裕書成傷。復於同日清晨時分,在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23 巷內某涼麵店內,毆打店內客人賴建樺成傷 ,恃強欺弱,擾亂社會治安行為。
(十四)92年11月15日,謝家琪指揮其下小弟乙○○、李騏任等 人於15日13時30分至台北市第二殯儀館景仰廳參加公祭 ,並支付參加者每人車馬費一千元,以鞏固雷堂在竹聯 幫內之聲勢地位。
(十五)因雷堂成員陳政義,在同年11月27日2 時許於其所圍事 之寶瓶餐廳(址設:臺北市○○○路○段219 巷11號1 樓)持店內水果刀砍殺客人黃朝彬成傷,自身亦受傷, 遂於11月27日14時許,由許泊富通知謝家琪,由謝家琪 指揮旗下小弟詹育霖、何衛、乙○○、丁○、陳君豪、 毛康陸、康宇樑、江威澔、羅曜德、吳承佑(綽號阿德 )、張律鳴(綽號浙胖)、陳國榆等十餘人前往前開酒 吧支援,渠等行為嚴重擾亂社會治安。
(十六)緣吳堅瑋(另案審理中)曾於不詳時、地向綽號「阿全 」之陳漢全以四比一之比例購買偽造新台幣券使用,見 有暴利可圖,且在綽號「阿全」者之唆使下,竟與謝家 琪、何衛、陳君豪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並供行使之用之犯 意聯絡,自92年8 月中旬起,以吳堅瑋位在臺北市○○ 區○○路90巷19號7 樓之家中作為場所,先出資購買掃 描器、電腦主機各一台、列表機二臺、及相關電腦零件 組裝後,仿效下載於網際網路上媒體報導之偽造國幣資 料技巧,在上開處所,以前述器材掃瞄、列印、切割後 ,偽造數量不詳之國幣新臺幣一千元券及五百元券,再 以五比一之換算方式,向友人及綽號「阿全」者銷售牟 利,或餽贈朋友行使花用。嗣經警於92年12月5 日12時 30分許,持搜索票在上開處所臥房內當場查扣偽造之新 臺幣一千元券成品11張、半成品212 張、五百元半成品 59張、製造工具印花一千元及五百元各二張、列表機二 台、電腦配備一套(含主機、螢幕、滑鼠、鍵盤、電源 配線)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 嫌,被告丁○、乙○○所為,係犯同條項前段操縱指揮 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 例要旨參照),此乃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之當然要 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同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丁○、乙○○涉犯同 條項前段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其主 要論據。
(一)人的供述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1、被告丙○之陳述:證明與被告謝家琪等人為朋友關係,往 來密切,且坦承與被害人林裕書傷害案件達成和解,及邀 約被告謝家琪參與竹聯幫春酒宴會之事實。
2、被告謝家琪之陳述:證明被告曾借款放貸四十萬元予吳佳 玫,並指揮陳君豪等人追討債務,且查扣應琪芳、莊桂苑 之本票係友人寄放,無人委託下自行為其追索;並坦承曾 接下王羽委託「免死金牌」下檔前,發現販賣盜版攤位即 砸攤,並所收金錢分與許多參與者使用;且曾受丙○邀約 ,帶同何衛、丁○、乙○○及其他成員共赴竹聯幫春酒宴 會等事實。
3、被告何衛之陳述:證明被告何衛曾高利放貸予己○○及吳 佳玫,並透過陳君豪、吳堅瑋分別催討債務;被告謝家琪 受王羽委託後,指揮「免死金牌」下檔前,若發現販賣盜 版攤位即動手砸攤,其收受七萬元代價;且曾受謝家琪邀 約,共赴竹聯幫春酒宴會等事實。
4、被告丁○之陳述:證明被告丁○九十年間曾加入竹聯幫雷 堂,入幫後受被告謝家琪之指揮行事,曾於九十二年九月 十四日凌晨三時許,受被告謝家琪之指揮、命令,率手下 成員三名名至臺北市市○○道○段巷內一家店名叫FH酒店 ,恐嚇該商店從明天起不准開店;渠曾與被告乙○○共同 於九十二年底販售色情光碟牟利;被告謝家琪曾指揮其聚
眾滋事,且渠曾收受一千元與詹育霖等人共同至錦州街口 參加公祭等事實。
5、被告乙○○之陳述:證明渠家中查獲之本票三十一張,係 被告謝家琪要求取回款項,渠曾替被告謝家琪向吳佳玫拿 過一次錢;渠曾與被告丁○共同於九十二年底販售色情光 碟牟利;被告謝家琪受王羽委託後,指揮「免死金牌」下 檔前,若發現販賣盜版攤位即動手砸攤,其曾拿約五至六 萬元並因阻止戊○○販售致發生衝突等事實。
6、證人王○○、林○○、黃○○、廖○○、蘇○○、高○○ 、高○○、陳○○、潘○○、李○○之證詞:證明渠等受 被告丁○等勸說加入具有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集團性、 暴力性犯罪幫派組織後多次受通知聚眾暴力滋事之事實。 7、證人甲○○之證詞:其遭被告謝家琪糾眾毆打成傷之事實 。
8、證人己○○之證詞:被告何衛高利放貸後,率眾逼討債務 及利息之事實。
9、證人戊○○警訊之陳述:渠販售免死光碟盜版光碟,攤位 遭被告謝家琪派人尋隙砸攤致發生衝突等事實。10、證人荊元光、蔡益旺:執行搜索被告謝家琪處所查獲本票 之經過情形。
(二)物證、書證及其待證事實:
1、扣案之本票:證明被告謝家琪、何衛從事重利及聚眾逼債 之事實。
2、被告電話聯絡名冊、竹聯幫雷堂組織架構表及成員一覽表 :證明被告丙○、謝家琪等人共謀發起成立操縱;被告丁 ○、乙○○、何衛成員指揮參與雷堂之具有內部管理結構 常習性、集團性、暴力性犯罪組織。
3、證人甲○○、林裕書傷勢診斷證明書二份:證明證人甲○ ○、林裕書遭被告謝家琪、丙○等率眾暴力毆打成傷之事 實。
4、被告乙○○之筆記影本資料:證明被告乙○○共同販售色 情光碟獲利之事實。
5、92年度偵字第24159 號查扣之偽造新臺幣一千元券成品11 張、半成品212 張、五百元半成品59張、製造工具印花一 千元及五百元各二張、列表機二台、電腦配備一套(含主 機、螢幕、滑鼠、鍵盤、電源配線):證明被告謝家琪、 何衛、陳君豪等與吳堅瑋共同從事偽造國幣之事實。 6、電信監察譯文資料:證明竹聯幫雷堂係之具有內部管理結 構常習性暴力犯罪組織,並由被告丙○、謝家琪總攬雷堂 事務之指揮運作,其下被告何衛、乙○○、丁○則擔任雷
堂幹部職務,聽從丙○、謝家琪指揮後,再指揮其下成員 行事,而於組織成立期間多次糾眾暴力滋事,且該不法組 織有前開事實欄所列之不法犯行及聚眾情事。
四、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 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 、檢察機關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 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 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法官、檢察官應將 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 述。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其中 有關證人筆錄之證據能力,以「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者 」為前提要件,顯較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 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而 為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 通法之原則,本件公訴證據中,凡屬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 及共同被告)之警訊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 除有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情形或各自本身部分之供述外,均無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訊據被告丙○、丁○、乙○○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犯行。被告丙○辯稱:「大部分的人我都不認識。 林裕書是別人打他,與我無關,另外一件賴建樺他打我一拳 就跑到警察後面,都不是我打的。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大 部分都跟我沒關係,錢櫃一開始也是他們打我,就是酒後口 角。…電話紀錄大部分是我家人及女友,卻說我是竹聯幫的 人。」;被告乙○○辯稱:「我朋友多,有跟人家打過架, 沒有犯過什麼罪。以前交友複雜,會跟人家打架,現在不會 了」;被告丁○辯稱:「我當時年紀小,愛玩,跟朋友打打 架。…之前年紀小,行為偏差,犯下一些錯,現在年長了, 知道之前所做不好」,並異口同聲辯稱:並未有發起、操縱 、指揮、參與竹聯幫雷堂之情事等語,經查: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 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 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 力性之組織」。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主從關 係之謂,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級管理的特性, 以別於共犯、結夥犯之組成,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 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 領之命令行事,至於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明文之幫
規或有無內部規範懲處違抗之處罰,均非內部管理之一定 要件。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 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 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有所異 同;自「常習性」而言係指經常性、習慣性,如具有機會 就犯罪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習性。換言之,即組織 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且有多次犯罪之發生而言,與實際存 續時間之長短無關;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 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 犯罪為目的,且其手段多係以脅迫、暴力之手段為之(最 高法院27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法務部(86)法檢( 二) 字 第1372號函釋均可資參照)。
(二)本件究有無「雷堂」組織存在?
⒈少年陳心鎬於偵查中證稱:「我在警訊中都是照著我自己 的意思說的,所說都實在。加入竹聯幫雷堂的過程就如筆 錄中所言。加入之後都是王雲平跟我聯繫,有見過豪哥, 但不清楚是否為陳君豪,我們平時都是偶而聚會,有事都 用手機聯絡。…陳君豪會找我去打架,不過後來都沒實際 打成。我不知道雷堂堂主是誰,我沒見過謝家琪。我升國 三時就退出幫派了。…加入幫派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儀式 ,在幫派中我見過最高層級的人就是陳君豪」等語(93年 4 月29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第23-27 頁)。 然於原審審理時又改口證稱在警詢之供述是警察牽引伊如 此說,當時年紀小,會怕,想趕快回家,就依警察所說回 答,在警局及偵查中之筆錄內容均不實在,所謂牽引就是 警察拿兩份資料給伊看,叫伊如此說等語(見原審卷四第 339 至344 頁)。
⒉少年蘇哲玄於偵查中證稱:「我在93年2 月18日所做之筆 錄皆出於我的自由意識,所說實在。90年9 、10月由林瀚 輝介紹我進竹聯幫雷堂,丁○指揮林瀚輝,林瀚輝指揮我 。有聽林瀚輝說雷堂兄弟當時有快到100 人,平常有接觸 的高紹華、潘士升、陳祐民、葉邁澤他們都是受別人指揮 。雷堂的幫規是不偷、不搶、不碰毒。加入雷堂期間,大 約跟其他幫派打過10次的架。平常組織開會就以電話聯絡 約在台北市○○街海家珍餐廳,有時候在青年公園後面的 泡沫紅茶店。是謝家琪或是丁○輪流主持。91年11月3日 跟四海幫的海晴會說要打架是林瀚輝約我的,不過後來沒 打成。92年3 月間,是「阿豪」召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 ,那次是去突襲。第4 次去跟玄武堂打架,是小白(乙○ ○)召集的,我不知道小白是誰。第2-4 次都是毛毛通知
我去開戰的。組織中,謝家琪的地位比丁○高,丁○比阿 豪及毛毛高」等語(93年4 月29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 4778號卷第27-30 頁)。然於原審審理時又改口證稱警偵 訊中關於組織的事情沒有屬實,伊跟林瀚輝是國中很好的 朋友,有時候會出去玩,不知道為何有丁○(指揮林瀚輝 ),偵查筆錄中說要脫離組織,在90年間由林瀚輝介紹加 入竹聯幫雷堂均是說謊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94 至295 頁 )。
⒊少年黃彥彰偵查中證稱:「我確定蔡承翰、毛康陸、吳承 佑、陳君豪、高嘉駿、康宇樑、丁○及高振龍是竹聯幫雷 堂成員,我曾經在91年11、12月間問過毛康陸願不願意收 我作小弟,當時我知道他們雷堂成員大概有10個左右,當 初毛康陸有說好,但是後來他又說我不算是雷堂的成員, 當初也沒跟我說什麼入會儀式。92年4 、5 月的時候時候 我就沒跟他們混在一起了(93年3 月23日第1 次偵訊筆錄 ,93年偵字4778號卷7 第154-157 頁)及「前年年底我有 加入竹聯幫雷堂,我自己去參加的。跟毛康陸的期間,有 參加不法鬥毆,情形我忘了。本案的5 個被告中,我只聽 過丁○,但不知道他的輩份如何。跟四海幫海晴堂王連聖 打架那一次,我本來事先去西雅圖咖啡廳待命,後來去泡 沫紅茶店時他們就開打了。我當時在警局所說的組織成員 是正確的,現在我已經脫離幫派」等語(93年5 月24日訊 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43-144 頁);然於原 審則證稱:沒有加入竹聯幫雷堂,也不認識被告丙○、乙 ○○,在網咖見過丁○,不知道丁○是否竹聯幫雷堂成員 ,警詢筆錄是警察用套話的方式引誘我。(見原審卷四第 42 5至426 頁)。
⒋少年王瑋達偵查中證稱:「91年間丁○有找我,說要跟我 作朋友,後來作朋友過一陣子後,我才知道他是竹聯幫雷 堂的人,加入組織沒有正式的入幫儀式及幫規。平常聚會 都是在中山國中附近的公園或是附近的泡沫紅茶店,丁○ 會召集我們去集會。陳君豪那次打架是因為四海幫晴堂的 人到我們地盤來挑釁,有時是林瀚輝或是陳君豪通知我的 。…我認識丙○跟謝家琪,不清楚誰地位高。丁○說謝家 琪有時會打給他,丁○地位比陳君豪高,我雖然參加組織 ,但是是比較外圍的人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 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39-141 頁);然於原審則證稱: 沒有加入竹聯幫雷堂,在生活網咖認識丁○,丁○沒有邀 伊加入竹聯幫雷堂,在網咖打完電腦會跟丁○去附近餐廳 吃飯,檢察官說這樣就算加入,偵查時年紀小,問題轉來
轉去,不知道怎麼回答,丁○只是學長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288 至292 頁)。
⒌少年林瀚輝於偵查中證稱:「大約2 年前我有加入竹聯幫 雷堂,我跟王瑋達算是同輩,都是跟丁○,比丁○輩份高 的有丙○、詹育霖、何衛。…我現在已經沒有參加了,希 望能脫離」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 78號卷8 第141-143 頁)。
⒍少年廖柏翔於偵查中證稱:「我在約2 年前國一暑假有加 入竹聯幫雷堂,受到阿豪指揮,應該是陳君豪。我有參加 過一次在榮星花園的不法鬥毆,那天有毛康陸、陳君豪、 蔡承翰、王雲平、陳國榆,我沒有動手,但是蔡承翰及毛 康陸都被砍傷。我跟王瑋達、林瀚輝及黃彥彰是同輩份的 」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44-145頁)。
⒎少年李偉賢於偵查中證稱:「約2 年前我有加入竹聯幫雷 堂,有一天我在國中操場打球,丁○走過來問我是不是西 瓜,要不要加入竹聯幫雷堂,我就說好。沒有說有入幫儀 式或幫規,只要說加入就算了。丁○跟毛康陸算是同一輩 份,其他人比較沒聽過。台北市○○區○○街麗池酒店圍 事的事情,是丁○找我去坐在酒店內,一段時間後,丁○ 就說可以走了。警訊中提到陳君豪等14名人員是竹聯幫雷 堂的成員為屬實」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偵 字第4778號卷8 第168-170 頁)。
⒏少年高紹華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國一時加入竹聯幫雷堂 的,那時候是丁○在網咖問我要不要加入,我就說好。我 只參加過1 、2 次的會議,是丁○主持的。丁○跟毛康陸 通知我去民權東路跟敦化北路口跟四海幫海晴堂的人打架 ,我只有去一下子就離開。警訊一覽表中陳君豪等14名是 屬於雷堂成員沒錯」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 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70-171 頁)。 ⒐少年高毓佑於偵查中證稱:「我的綽號是「柚子」,大約 2 年前江威澔(綽號澔仔)到我就讀的東山國中來找我, 問我有沒有被欺負,他可以幫我,然後他就叫我留電話給 他,後來他就問我要不要加入竹聯幫雷堂。江威澔跟丁○ 應該是同輩,江威澔跟的大哥是「小白」(乙○○),他 們找我出去2 次,1 次去大安捷運站,1 次去三峽的保全 公司,但是都沒有實際開打。本案5 名被告都算是幫派裡 面大哥級的」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 4778號卷8 第171-173 頁);然於原審則證稱:認識乙○ ○(綽號小白),學長江威澔介紹認識,沒有參加竹聯幫
雷堂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00 至302 頁)。 ⒑少年陳祐民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學校是籃球隊的,平時 打球就聽同學說竹聯幫雷堂在找人,我們透過蘇哲玄聯絡 上竹聯幫,葉邁澤及高紹華、潘士升是同一時期加入的。 我們都是跟陳君豪,叫他「阿豪」。蘇哲玄會通知我去打 架,不過不會勉強我。我聽過丁○及毛毛,他們輩份都比 我高」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 卷8 第173-174 頁)。
⒒少年潘士升於偵查中證稱:「我的綽號是「小潘」,我加 入竹聯幫雷堂的經過跟陳佑民是一樣的,有事情都是蘇哲 玄聯絡我們的,因為加入當初說要有一個帶頭聯絡人,大 家都不想當,只好猜拳,蘇哲玄因為猜輸了當聯絡人,不 過他幫我們擋掉了很多事情。我們是陳君豪手下,本案5 名被告中我聽過丁○,還有聽過毛毛。我現在已經脫離了 幫派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 8 第174- 176頁)。
⒓證人張家榮於偵查中證稱;「陳君豪多次邀我加入竹聯幫 雷堂,但是被我拒絕了。我有跟陳君豪去台北市○○路及 臺北縣永和市,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向人家要錢的,吳佳玫 是老闆娘,吃飯時有見過,而去永和是一間房子的樓上是 因為他不知道路要我陪著去。有陪過他去光華場及景美夜 市去巡視「免死金牌」盜版光碟。我知道陳君豪是竹聯幫 雷堂份子,但是因為是國中同學,所以還是有保持聯絡」 等語(93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93年度偵字第9416號卷第 39 頁 )及「陳君豪是我國中同學,他有告訴我竹聯幫雷 堂的組織,他有說他是雷堂的。但我沒有興趣,所以沒參 加。因為陳君豪說不認識路,所以我帶他去,他去收帳我 沒參與。當時在93年調字第304 號卷第367 頁,我有說過 是跟陳君豪、方柏凱一起去的。去青年路是陳君豪說要找 我去喝泡沫紅茶,去到門口才知道是去找老闆娘討債,陳 君豪跟老闆娘談話的內容我沒有聽。陳君豪有找我去景美 和通化街夜市看有沒有免死金牌的盜版光碟,但是後來沒 找到,就變成逛街。抓盜版沒有拿到錢」等語(94年11月 2 日審判筆錄,94年度訴字第1101號影卷第5-9 頁)。復 於原審證稱:陳君豪是我國中同學,他有說他是竹聯幫雷 堂組織,但伊沒有興趣,所以沒參加等語(見94年度訴字 第1101號影卷第5-9 頁)。
⒔綜上證人所述,雖於偵查中承認有加入竹聯幫雷堂,但均 未指出何人為雷堂堂主?且證人或稱加入雷堂無任何儀式 、幫規;或稱幫規係「不偷、不搶、不碰毒」;何以加入
同一雷堂組織卻未盡一致,實令人生疑?復於原審審理時 ,證人或未到庭,或到庭翻異前詞否認加入,並指稱偵查 中之證詞係依警察引誘所為陳述,是究竟有無「竹聯幫雷 堂」組織,並非明確,然再參酌下列監聽譯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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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電監電話 │聯絡對象及電話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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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92.06.23 │0000000000│A.陳君豪0000000000│吳浩東:阿豪,有沒有開?對方有沒有來?│
│(卷二)│ │ │B.吳浩東 (綽號砲中│陳君豪:沒有看到對方的人啦!沒有開,我│
│ │ │ │)00000000 │ 現在在海家珍,你要不要過來,明│
│ │ │ │ │ 天再繼續處理,是我沒跟對方約,│
│ │ │ │ │ 今天是我帶隊到對方地盤操。我們│
│ │ │ │ │ 【雷堂】到對方的地盤操的風聲已│
│ │ │ │ │ 經傳出來了,他媽的,今天若全部│
│ │ │ │ │ 人都來的話,人一定會破50人,今│
│ │ │ │ │ 天才20幾人,就一些阿弟啊沒來!│
│ │ │ │ │ 毛毛、嘉駿、丁○、煙仔都沒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