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2289號
TPHM,98,上易,2289,201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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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289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丙 ○(已歿)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乙○○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加重毀謗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
年度自字第120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獨家報導」週刊雜誌社之前執行副總編輯 盧偉吉、撰稿記者謝志章,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散布 於眾,於民國95年8月間,先由謝志章撰寫載有「經本刊深 入調查發現,印尼工商部長竟是奉印尼總統命令來台,目的 是對臺灣江法官在印尼白嫖斂財,提出控訴,並請求我國協 助。」、「經過本刊費時多日追查,綜合各管道蒐集到的資 訊後,赫然發現,原來印尼工商部長要控訴的臺灣江法官, 不僅涉及跨國斂財白嫖,而且遭印尼、東協及澳洲政府發出 通緝令。」、「江法官在國內形象良好,考績甲等,受到人 人敬重。可是,在國外,他卻被指稱是一隻披著羊皮的狼, 藉由法官這個光環的護罩,大行白嫖斂財的無恥勾當。」、 「據悉,二○○三年開始,江法官三次出遊印尼,一邊極樂 印尼,一邊找尋賺錢的投資生意。」、「知情人士透露,江 法官在印尼有投資一家煤礦公司,該公司與臺塑、中油有業 務上的往來,江法官雖屬小股東,但依恃其身分,在裡面卻 擁有不小的影響力。」、「但有道是:『人心不足蛇吞象。 』又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誰會嫌錢財太多呢?何 況,江法官是一個『胃口大』且『不挑食』的人。」、「據 了解,江法官雖然在臺灣,但隔海操縱投資生意的功力,宛 如武俠小說《倚天屠龍記》中的張無忌那般厲害。在江法官 的乾坤大挪移之下,幾乎掏盡印尼公司的資產。」、「江法 官斂財一事,在印尼當地鬧得不可開交,到最後,搞的印尼 政府當局出面處理。」、「而江法官在國外大肆斂財之餘, 據聞,他在風花雪月時,也爆發爭議事件。」、「據了解,



國內調查單位曾透過管道,與印尼公娼協會會長Steve n聯絡上。從Steven那邊,獲悉江法官在印尼『考察 』情色事業時,竟然白嫖。『一個法官這些錢會付不出來嗎 ?是否因為仗恃權勢?或有其他原因?』調查單位覺得不可 思議,目前正與Steven保持聯絡,且著手調查中。」 等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並使用「司法轟天醜聞臺灣江法官隔 海白嫖斂財印尼總統下達通緝令」之聳動標題,經盧偉吉審 核後,明知上開內容足以嚴重毀損他人名譽,既未要求謝志 章再詳細予以求證,亦在不知所撰內容是否為真偽之情形下 ,竟為牟取雜誌銷售利益,仍依一般發稿程序,決定刊登於 95年8月18日發行之第939期「獨家報導」雜誌內,而散布前 開指摘足以毀損伊名譽之文字,謝志章、盧偉吉二人因此共 犯加重誹謗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68號刑 事判決確定:被告丙○(已歿)是該周刊的創辦人,前揭報 導的標題、所刊登打馬賽克的自訴人照片及刊登決定權,均 由被告所決定,是被告與謝志章、盧偉吉具有共犯關係,因 認被告共同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規定亦為自訴程序 所準用。查被告丙○已於99年6月9日死亡,有中心診所醫療 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99年6月9日死亡證字Z0000000000號 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6頁),原審對此未及審 酌,而諭知被告無罪,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而逕為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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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