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9號
ULDV,99,訴,139,201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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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吉升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出售原告公司原物料米糠乙批, 原告已將貨款預先給付,而被告分批交貨之品質,除第一批 交貨符合購買標的明細外,其餘皆品質不符,經與被告多次 協調,最後同意退還新台幣(下同)816792元,然被告一再 逃避推託並避不見面,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67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 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兩造之前的交易及付款均以工朋機械有限公司名 義為之,不知道本件原告為何起訴向被告個人請求,且就金 額部分尚在協議當中,尚無結果,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 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 號判例參照)。在給付 之訴,原告只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對於其主張有給付 義務之被告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是否適格,應以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非以法院判斷之結果為準。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有出售原物料米糠乙批與原告,因品質不符購買標 準,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原告預先給付之貨款,依上開說明, 本件給付之訴,原告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對於其主張有 給付義務之被告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
㈡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乙○○有出售原告公司原物料米糠乙批云 云,經被告為前揭抗辯後,原告對此亦不爭執。且有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提出之合約書(97年07月12日訂立)、被告提 出之合約書(97年06月28日訂立)在卷可稽。按公司與其法 定代理人為分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而依原、被告所提出



之上開合約書觀之,簽約之對造均為工朋機械有限公司,因 被告乙○○工朋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考),故被告僅係代表工朋機械有限 公司與原告接洽及簽訂合約,並於上開合約書簽名,並非以 被告乙○○個人名義與原告簽訂合約。則買賣關係僅存在原 告與工朋機械有限公司之間,至於原告與被告乙○○間並無 買賣關係存在。
㈢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退還原告預先給付之貨款,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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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升飼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