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14號
MLDV,99,補,414,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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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秀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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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