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307號
MLDV,99,苗簡,307,201007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丙○○
      乙○○
      甲○○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謝氏月妹」(媳婦仔)、「戊○○○」、「己○○」、
  「丁○○○」等人是否為適格之當事人,及其等相關戶籍資
  料。
二、「徐鍾辛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徐建基長女之相關戶籍資料。
四、被繼承人徐建基次女謝徐癸妹之長女「戊○○○」、次女「
  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徐建基長男徐丙郎之長男徐季春之長女「丁○○○
  」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被繼承人徐建基次女謝徐癸妹之長男謝鑑權之長男謝兆祥
  配偶「謝李桂蘭」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系爭土地上東崗段26建號建物是否尚存在或已滅失之證明及
  系爭土地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