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丙○○
乙○○
甲○○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謝氏月妹」(媳婦仔)、「戊○○○」、「己○○」、
「丁○○○」等人是否為適格之當事人,及其等相關戶籍資
料。
二、「徐鍾辛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徐建基長女之相關戶籍資料。
四、被繼承人徐建基次女謝徐癸妹之長女「戊○○○」、次女「
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被繼承人徐建基長男徐丙郎之長男徐季春之長女「丁○○○
」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被繼承人徐建基次女謝徐癸妹之長男謝鑑權之長男謝兆祥之
配偶「謝李桂蘭」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系爭土地上東崗段26建號建物是否尚存在或已滅失之證明及
系爭土地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