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戊○○之養女賴秋蘭之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己○○之養女賴氏清妹之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庚○○部分:
㈠其妻張氏娣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㈡長男辛○○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告註記其失蹤)。
㈢次男賴復猷之除戶謄本。
㈣三男賴復謨及其妻賴柯素英之戶籍謄本。
㈤五男賴復恢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㈥長女賴純妹之長男黃阿春、次男丙○○、三男乙○○、長女
黃福妹、次女黃金蓮、三女黃玉蓮之最新戶籍謄本。
㈦三女賴端妹之夫劉光渭、四女壬○○、五女丁○○○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六女劉瑪麗之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戊○○、己○○、庚○○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