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79號
MLDV,99,聲,79,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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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甲○○明知聲請人與協和醫院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確認身分關係之訴訟,仍故意認定為 定期給付訴訟,並據以核定裁判費,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遭 其駁回,顯見其係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且圖利國庫 、侵犯人民之財產權、妨害司法公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 項第2 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之虞之情形。又該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前3 次裁定均分案由法官甲○○審理,行 政作業上顯有違失,而有同法第32條第7 款法官曾參與該訴 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之應自行迴避情形。聲請人已對本 院99年4 月6 日99年度補字第180 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為 此聲請法官甲○○應迴避該再審事件之審理等語。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甲○○迴避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 號事 件(即聲請人對本院99年4 月6 日99年度補字第180 號裁定 聲請再審事件)之審理。惟查,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 號再 審事件並非由甲○○法官審理,業據本院查明無誤,聲請人 聲請甲○○法官迴避,容有誤會,其聲請迴避,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人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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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