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係明知被害人已經聲請 保護令,仍漠視公權力之存在,使被害人受精神及身體上傷 害,及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迄今復未取得被 害人之諒解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53號
被 告 乙○○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8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因對甲○○實施身體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經甲○○聲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 4 日以98年度家護字第119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 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 得對甲○○為騷擾行為,而該裁定內容乙○○亦已知悉,且 甲○○嗣亦遷居苗栗縣後龍鎮南龍里9鄰城外100之4 號與外 婆杜蔡肉桂同住。99年4月18日下午1時許,乙○○前往上址 ,欲向甲○○拿取健保卡、並欲向甲○○之母杜秋蓮要索新 台幣(下同)3 萬元時,因受杜蔡肉桂所阻,竟憤而接續在 上址外大聲呼叫在屋內之甲○○、並接連撥打杜蔡肉桂住處 電話,而為騷擾甲○○之行為,違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 之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嗣為獲報到場之員警當場逮捕。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及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1.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乙○○有於上開時地,因欲向甲○○拿健保卡及欲向杜秋蓮 拿3 萬元不得其門而入,因而在外呼喊甲○○並撥打杜蔡肉 桂電話之事實。
2.證人甲○○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案發過程及乙○○當日有在外一直呼叫甲○○,甲○○有些 害怕之事實。
乙○○嗣有打電話要求甲○○不能於法庭上亂講話,顯有意 影響甲○○證詞之事實。
3.證人杜蔡肉桂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案發經過及乙○○當日確有為接續大聲呼叫、接連撥打電話 等騷擾行為之事實。
4.證人杜秋平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乙○○案發當日有前往上址之事實。
5.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護字第119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一 份:
乙○○經裁定禁止對甲○○為騷擾行為之事實。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 基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 曉 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