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金鴻
被 上訴人 一王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水德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儭如
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