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辛○○與乙○○有債務糾紛,二人於民國97年10月21日,在 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時成立和解, 辛○○承諾給付乙○○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利息。惟辛 ○○因無力償還上述債務,乙○○乃於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許,前往辛○○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興隆33之1 號之住處外,高舉以竹竿為柄、上黏附「欠債還錢」標語之 紙牌,並朝辛○○住處呼喊「欠債還錢」等語以示抗議。辛 ○○因覺顏面無光,心生怒意,未及穿鞋立刻持菜刀1 把衝 出戶外,欲將乙○○驅離及取下前述標語,雙方因而發生爭 執,辛○○竟即揮舉菜刀作勢砍殺乙○○,並向乙○○恫稱 :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以此加害乙○○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 ○○之安全,並指乙○○係畜牲而公然侮辱乙○○○○○路 將乙○○逼出其住處之巷弄外始罷手。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辛○○對於下列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 均不爭執(參審卷第29頁、99年7 月6 日審判筆錄第2 至5 頁),且無違法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形,本院自得將之採為 認定本件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辛○○否認有恐嚇、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伊 於家裡的儲藏室分割香蕉,聽得外頭有叫喊聲,即外出查看 ,發現告訴人乙○○立於屋前庭院,手舉1 長約1.5 公尺之 竹棍,棍上有一橫牌,牌上書有辛○○欠債還錢字樣,並大 呼辛○○欠債還錢。告訴人此舉業已引起鄰居注意,伊一時 難忍激憤,上前理論,因急於走出屋外,思慮未周,未將手 上之菜刀放下,持菜刀步出大門與告訴人爭論。伊欲扯下欠 債還錢字牌,並驅趕告訴人離開,告訴人即倒轉舉牌,以竹 棍正對伊胸前直戳,伊便揮刀將竹棍格開自衛,如此一來一 往,告訴人逐漸退出巷道,伊即折返家中。伊雖持刀,但絕
未揮舉菜刀作勢砍殺告訴人,亦未有恐嚇危害告訴人生命或 身體之言語,也沒有罵告訴人畜生、殺掉給狗吃等語。三、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證稱:「(問: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 許,你是否有去辛○○家要他還錢?)我有去,我一個人騎 機車拿標語去他家。」、「(問:標語寫什麼?)『欠債還 錢』。」、「(問:到他家以後你有做什麼行為?)我站在 那裡拿著標語。」、「(問:你是站在那裡還是有說話?) 我站在那裡拿著標語,說『欠債還錢』」、「(問:他聽到 以後有什麼反應?)他拿刀子出來揮砍我。」、「(問:什 麼刀子?)菜刀,一面講話一面『ㄅ一ㄤˋ』一聲走出來。 」、「(問:為什麼會有『ㄅ一ㄤˋ』一聲?)他推開門的 聲音,嘴巴一直講話我聽不清楚,因為太遠了。」、「(問 :然後他出來之後對你做什麼呢?)他拿著菜刀準備要砍我 。」、「(問:砍你哪裡?)砍我的頭、臉、耳朵、眉毛, 幾乎接觸到皮膚的地方,使我的生命受到威脅,我很怕。」 、「(問:你被他砍之後,有做什麼反應?)第一個反應是 我要往後退,保護我自己。然後他就開始對我砍、刺。」、 「(問:你有用什麼東西擋?)我用標語的小竹竿作防禦, 我並沒有戳他。」、「(問:那個小竹竿多長?)大概差不 多一米,小指的粗細,標語是粘在竹竿上。」、「(問:他 在砍的時候,有對你說什麼?)他砍我的時候說『殺殺殺、 刺刺刺』說要殺我、刺我等恐嚇我。」、「(問:他有沒有 罵你畜牲?)有,他罵我畜生、我要把你殺死刺死餵狗。」 、「(問:他有砍到你嗎?)砍到我的皮膚、耳朵下面,他 並不是撥打竹子。」、「(問:最後你如何逃脫?)他在瘋 狂之下砍我、恐嚇我,有一個穿紅色衣服的人可能是他親戚 把他抱著。」、「(問:男的還是女的?)可能是女的。」 、「(問:現場有誰看到?)我跟辛○○兩人,以及證人庚 ○○。」、「(問:庚○○為什麼會在那裡?)我不清楚。 」、「(問:你去的時候有跟庚○○約要一起去嗎?)沒有 ,我單獨自己去的。」、、「(被告問:你與甲○○○的關 係為何?)我不熟。」、「(被告問:你是否知道司法人權 協會?)知道。」、、「(被告問:你與庚○○的關係為何 ?)不熟。」、「(被告問:你是否曾經就訴訟的事情請教 過他?)就查封的事情有。」、、「(被告問:案發當時辛 ○○追殺你,大概追殺多遠的距離?)60米左右。」、、「 (被告問:98年7 月2 日你在警詢稱辛○○手持菜刀恐嚇說 『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講完之後持刀追你大 約有60公尺,辛○○的太太也一起過來阻止辛○○,是否屬
實?)一個穿紅衣服的人,我不曉得是誰,但是辛○○是背 對著紅衣服的人,紅衣服的人根本聽不到辛○○在前面說什 麼。」、「(被告問:辛○○先持刀恐嚇說『你這畜牲,我 要殺了你餵狗』等語,還是講完之後才持刀追砍你?)是刀 子一砍,砍砍殺殺就講了。中間那段是偷砍我,一面恐嚇, 至於恐嚇內容很多,第3 段就是一直拿刀追殺我。」、「( 被告問:提示偵卷第7 頁及98年7 月2 日警詢筆錄,你說的 是否實在?)是。」、「(被告問:你當時說你趁機逃離現 場,沒有受傷,是否屬實?)是,我沒有受傷。」、「(被 告問:你當時說你趁機逃離現場,你怎麼趁機逃離的?)可 能辛○○砍到累了,後來有一個穿紅衣服的人抱他,他才停 下來。」、、「(被告問:你在那邊是直接騎車離開,還是 等庚○○到巷子一起離開,還是其他情形?)我是一個人騎 機車去的,我的標語拿了就準備回家。」、「(被告問:有 沒有等庚○○的車子出來才一起離開?)我不記得,我當時 很怕你殺我追我,我怕衝出來再殺我。」、「(被告問:提 示偵卷第67頁,98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庚○○筆錄第5 行 以下,他說的是否實在?)實在。」、、「(被告問:提示 偵卷第69頁第1 到4 行,檢察官訊問甲○○○她的證述是否 屬實?)實在。」、「(被告問:提示同上證詞,你當時一 直退後,是面向辛○○一直退後,還是背對著退後?)我兩 個方式都有,因為要防他砍到我的重要部位。」、「(被告 問:當你背對著辛○○退後時,你有用跑的嗎?)因為我要 保護自己,我用各種方法退後,我退3 步、進1 步。」、「 (被告問:過程中你有沒有對辛○○揮舞竹棍?)我有拿來 阻擋、防禦,並沒有戳。」、、「(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 頁倒數第3 個問題,你的回答是否屬實?)相片確實是庚○ ○拍的。」、「(被告問:你在現場怎麼確定那個人就是庚 ○○?)他有出現,(後改稱)是後來他講他有拍到,但在 什麼地方跟我講的我不記得。」、「(被告問:辛○○罵你 的時候是用什麼語言罵你畜牲?)客家話、國語都有。」、 、「(被告問:案發當天你逃離現場後有無看到庚○○的車 子開出巷子?)我不記得。」、、「(被告問:今天開庭之 前你與庚○○及甲○○○有無談過今天作證之事?)沒有談 過。」、、「(問:他拿刀砍你時,你怎麼拿竹竿擋的?) 我的動作是雙手、側身拿著竹竿擋在我的身前,如果要砍我 的頭臉,我就把竹竿拿高擋他的刀。」、「(問:你之前說 他有砍你的臉?)是的。」、「(問:是否你擋的位置都在 頭臉部?)是,在肩膀以上,因為辛○○的身高比我矮。」 、「(被告問:你有去驗傷嗎?)我覺得我沒有流血,就沒
有去驗傷。」、「(問:提示偵卷第30、31頁照片,有沒有 看過?)有。」、「(問:這就是案發現場,庚○○拍的? )是。」、「(問:照片上身穿紅衣服的那個女性,就是你 剛才作證說從辛○○後面往前抱住他的那個人?)沒錯。」 、「(問:從偵卷第30頁照片可以看出辛○○跟你雙方的手 部及腳步都有動作,照片上你當時是在做什麼動作?)我後 退稍微慢一點點因為我要保護我,被告從側面用力砍我,我 拿竹子往上保護我自己擋他的刀。」、「(問:提示偵卷第 80頁照片,這是否為被告所住社區外觀的照片?)他家在裡 面,是兩層半,照片上看不到。」、「(問:提示偵卷第5 到7 頁及43到47頁,你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是否實 在?)實在,但檢察官偵訊時的最後一段,我跟檢察官說是 被告砍到累了才停下來。其實是事後那個紅衣服的女子把他 抱住才沒有繼續砍。」等語(參審卷第40至45頁)。 ㈡是由證人乙○○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述 及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和解筆錄影本( 參偵卷第36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被告辛○○與伊和解, 但事後不當一回事。98年7 月2 日下午4 點多,伊1 個人帶 著和解筆錄去向辛○○要錢,來有帶一個小小的標語,上面 寫著欠債還錢,伊在馬路上講辛○○欠債還錢,結果辛○○ 惱羞成怒,拿著家用菜刀出來,對著伊的臉部、頭部猛砍追 殺。辛○○邊砍邊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伊則 因生命受威脅,心裡很害怕的邊退邊以竹棍抵擋、閃躲,所 以沒有受傷。辛○○一路追砍伊約60公尺處,鄭子彥的親人 中有1 位身穿紅衣的女子,自後方上前抱住辛○○,鄭子彥 才未繼續砍伊等語。
㈢證人庚○○證稱:(被告問:你與甲○○○之間的關係為何 ?)她是我的秘書。」、「(被告問:你是否知道司法人權 協會?)我當然知道,我是理事長。」、、「(被告問:提 示偵卷第67頁倒數第2 、3 個問題,你在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詞是否屬實?)當時檢察官問我為什麼隨身帶著手機,我回 答我是司法人權協會的成員,拍照的機會很多,我沒有說人 家請我們拍照。」、「(被告問:甲○○○是否有協助你處 理司法人權協會的事?)她是我的秘書,當然有。」、「( 被告問:你與乙○○的關係為何?)見過1 到2 次。」、「 (被告問:你是在什麼場合與他見面?)他的叔叔在頭份開 加油站,距離我家近,他與他叔叔偶爾會來我辦公室泡茶, 因為他的叔叔是我辦公室的座上客。」、「(被告問:提示 偵卷第9 頁庚○○警詢筆錄,你說你與乙○○及辛○○面識 之交沒有很熟,是否屬實?)乙○○是面識之交,辛○○我
不認識。」、、「(被告問:乙○○有沒有委託你處理與辛 ○○有關的事情?)有。」、「(被告問:是什麼事情?) 你欠他的錢。」、「(被告問:你受他委託處理,有沒有收 費?)我沒有受他委託處理,我沒有收費。是乙○○寫的狀 子請我幫他修改而已。」、「(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67頁 ,98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說你有給乙○○訴訟上的建 議是否屬實?)是,我們單位就是作這種事情。」、「(被 告問:就辛○○的事情你有沒有給他任何建議?)沒有,你 與他的事情,除了他自己說以外,我什麼都不知道。」、「 (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12頁甲○○○調查筆錄,她的證詞 是否屬實?)我聽到的也是這樣子。」、「(被告問:那天 你與甲○○○為什麼事情去找陳老師?)我們的協會會做公 益事業,丁○○老師是頭份建國國小的老師,甲○○○的小 孩是陳老師教的,她比較熟,我不熟。那時候我們打電話給 陳老師,要她幫忙分羊肉爐共20大箱給貧困的學生,那羊肉 爐是調查站請我們轉送的。」、「(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 頁庚○○筆錄,你在檢察官之證述是否屬實?)是,沒錯。 」、、「(被告問:你與丁○○事先有沒有約好98年7 月2 日那天要去拜訪他?)事先沒有約好。」、、「(被告問: 你是否知道丁○○家如何前往?)不知道。」、「(被告問 :在這之前你是否曾經去過丁○○家?)去過一次,但不是 他家,是他家巷子外的大門口。我不曾進入他家過。」、「 (被告問:你剛才說不知道如何前往丁○○家,事發當天是 由甲○○○帶路嗎?)那天是我開車,不是她帶路。」、「 (被告問:以你開車,知道路怎麼走嗎?)沒有,所以我才 走錯路,開到你家那邊去,你家與丁○○家也不過隔5 、6 公尺,那裡小巷子那麼多。」、「(被告問:你那天走錯路 為什麼沒有掉頭而在現場觀看?)因為那裡沒辦法掉頭,且 乙○○我也認識。我沒有掉頭的機會你就拿刀子砍他。等我 拿出照相機的時候你已經砍到巷子口了,所以我才只拍到巷 子口那段。你經過我車前的時候我根本來不及拍。」、「( 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66、67頁,乙○○之證詞是否屬實? )完全屬實,你自己的行為你自己要負責。」、「(被告問 :你當時為何要下車?)我要問乙○○怎麼一回事,我沒有 下車,只正好要開車門而已。」、「(被告問:從你看到乙 ○○喊口號,到我拿刀子出來,這中間隔多久?)我不清楚 ,應該是非常短的時間。」、「(被告問:當時我從家裡衝 出來是否用跑的?)是,且沒穿鞋子打赤腳。」、「(被告 問:提示偵卷第9 到10頁,你在警詢之證述是否實在?)乙 ○○有離開你砍他的位置,後來你拿菜刀回家時,他好像有
來找我,但我記不是很清楚。」、「(被告問:是否可以具 體描述乙○○如何閃躲?)你在我車前對他的頭、胸砍時, 他拿竹子上面有貼標語一直戳,你好像有用刀背打到乙○○ 一次,剛好在我的車前。」、「(被告問:乙○○是面向我 還是背對我退後?)面向你退,但是後來是跑給你追。」、 、「(被告問:你在檢察官回答我用客家話罵是否屬實?) 屬實。」、、「(被告問:98年7 月2 日你與甲○○○、乙 ○○三人一起離開現場嗎?)我們一起離開,他騎機車,我 和甲○○○開車,離開之後就到派出所去了。」、「(被告 問:你與甲○○○有陪乙○○去報案嗎?)有。」、「(被 告問:報案之前你有先去沖洗相片嗎?)有到我辦公室用我 的電腦洗。」、、「(問:究竟是告訴人先拿竹竿戳被告, 還是被告先拿菜刀砍他,告訴人才拿竹竿戳被告?)是被告 先拿菜刀砍他,告訴人沒有戳他,只是擋他的菜刀。」、「 (問:在被告用客家話罵乙○○時,是在什麼時候?)他一 開始砍的時候就罵了。我的印象全程都在罵,後面我已經聽 不見了。」、「(問:被告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 』等語是在哪裡說?)在我車前。」、「(問:是否因為被 告太太把被告拉住,乙○○才得以逃脫?)到最後面應該是 這樣,但當時我不知道那個穿紅衣服的人是否被告的太太, 是後來我才知道的。」、「(問:提示偵卷第8 到10頁及66 到67頁,你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實在?)都實 在。」、「(問:你以前與辛○○有沒有金錢糾紛或是其他 恩怨?)我不認識他。」等語(參審卷第46至60頁)。 ㈣是由證人庚○○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述 (參偵卷第12至14頁、第66至67頁)及卷附的照片(參偵卷 第30至31頁),可知其係證稱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許,伊 與伊的秘書王張昭妹要去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欲找丁○○老 師,但因走錯路在附近停車,看見乙○○拿1 個竹牌對著辛 ○○喊口號。後來其欲下車之際,看見辛○○光著腳拿菜刀 從家中衝出來,對著乙○○砍,邊砍邊罵乙○○畜生並恐嚇 要把他殺餵狗。伊見狀立刻拿起數位相機拍照,但只拍到後 面的情形,辛○○持菜刀追砍乙○○經過伊車輛時,伊方準 備拿相機因而未拍到此畫面。鄭子彥在伊車前對乙○○的頭 、胸砍時,乙○○拿竹子上面有貼標語抵擋,鄭子彥的刀背 有打到乙○○1 次。後來因辛○○的太太即相片中穿紅上衣 之人,自後面抱住鄭子彥,辛○○才停下來,乙○○乘機逃 離現場沒有受傷。其係司法人權協會理事長,所以其一直隨 身攜帶數位相機等情。
㈤證人王張昭妹證稱:「(被告問:你與庚○○的關係為何?
)我與他是同事。」、「(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頁,庚○ ○偵訊之證詞,是否屬實?)沒錯。」、「(被告問:你與 乙○○關係為何?)跟他不熟。」、「(被告問:你是否知 道庚○○有受乙○○委託處理事情?)沒有。」、「(被告 問:提示偵卷第68頁甲○○○筆錄,你的證述是否屬實?) 是。」、「(被告問:你與乙○○在哪裡見過面?)他跟他 叔叔一起到我們辦公室,見過一兩次。」、「(被告問:案 發之前你有沒有見過我?)沒有。」、「(被告問:98年7 月2 日你的警詢筆錄是否屬實?)對。」、「(被告問:那 天你與庚○○為什麼事情去找丁○○?)我們前一年有送羊 肉爐給他學校的低收入戶,這次我去找丁○○是想問他學校 有沒有需要我們再送羊肉爐或是其他東西。」、「(被告問 :你那天要去之前有沒有事先與丁○○約好?)沒有。」、 「(被告問:你是否曾經去過丁○○家?)去過,很久以前 了。」、「(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6頁最後一個問題到67頁 庚○○之偵訊筆錄,是否實在?)是。」、、「(被告問: 你們發現走錯巷子之後,為什麼沒有馬上掉頭離開而在現場 觀看?)我們要掉頭,看到乙○○拿牌子在叫,你拿刀子出 來。」、、「(被告問:你當時本來想下車嗎?)對。」、 「(被告問:你當時為何想下車?)因為理事長看到你拿刀 子衝出來,他要拿相機照相。」、「(被告問:你說辛○○ 拿菜刀衝出來,是用跑的嗎?)是,我看到是衝出來。」、 「(被告問:辛○○追殺乙○○,大概追殺多遠?)我怎麼 知道多遠的距離,那是在你家的巷子。」、、「(被告問: 乙○○是如何趁機逃離現場?)他看到一個穿紅衣服的歐巴 桑,好像是你老婆拉住你,他就走了。」、、「(被告問: 你是否全程都有目擊?)有。」、「(被告問:當時你的車 子有移動還是靜止停在那邊?)停在那裡,你的刀子衝出來 我的車子也無法掉頭。」、「(被告問:你坐在車上的什麼 位置?)副駕駛座。」、、「(被告問:乙○○是面向辛○ ○退後還是背對著辛○○?)面向著辛○○。」、「(被告 問:乙○○退後時有用跑的嗎?)有。」、、「(被告問: 98年7 月2 日警詢筆錄你的證述是否屬實?)是。」、「( 被告問:辛○○當時是用什麼語言罵畜生?)用客家話,我 聽不懂,只聽到後面一句畜牲。」、、「(被告問:辛○○ 罵乙○○『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是在他揮刀之 前還是過程中、還是乙○○退到巷子口之後?)我不太清楚 ,忘記了,太久了。」、「(問:那天辛○○是砍告訴人哪 裡?)不知道,他就是拿刀子一直揮。」、「(問:告訴人 有先拿竹竿戳他嗎?)沒有,那是為了要抵擋被告的刀子。
」、「(問:你與辛○○有沒有金錢糾紛或是恩怨?)沒有 。」等語(參審卷第50至53頁)。
㈥是由證人甲○○○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 述(參偵卷第15至17頁、第68至69頁),可知其係證稱98年 7 月2 日下午4 時許,伊與庚○○要去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 欲找丁○○老師,但因走錯路要掉頭時,看見乙○○手持1 個牌子喊欠債還錢。不久之後,看見被告辛○○拿著1 把菜 刀衝出來,邊砍邊罵乙○○畜生並稱要剁了你等語,之後庚 ○○立刻拿起數位相機拍照。辛○○一直追,乙○○一直退 ,辛○○在前面揮,也有朝乙○○揮,乙○○就拿著牌子一 直擋辛○○,辛○○追乙○○出那個巷子。後來辛○○的太 太出來拉,辛○○才停止等情。
㈦參酌證人乙○○、庚○○、王張昭妹的上述證詞,可知其等 3 人證述的情節相符,再參考被告辛○○承認積欠乙○○38 萬元,但無力償還。於上述時地,聽聞證人即告訴人乙○○ 在其住處外高喊欠債還錢,認為鄰居業已聽聞此情,內心生 氣,持菜刀一把走出屋外與乙○○理論等語。復衡諸卷附照 片所示(參偵卷第30至31頁),可見被告辛○○持菜刀一把 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證人乙○○持竹棍與被告辛○ ○對峙,被告辛○○在巷子內朝證人乙○○進逼,證人乙○ ○持續後退至巷口等情,足徵證人乙○○、庚○○、王張昭 妹3 人證述的情節為真實可採。復斟酌證人即被告辛○○之 妻戊○○證稱當時乙○○胸前還掛1 張辛○○欠債還錢字樣 的標語,辛○○想把它拿下來,乙○○持木棍阻止辛○○, 辛○○持菜刀、乙○○持竹棍在那邊比來比去,伊有拉辛○ ○回來,並阻止辛○○,不希望乙○○發生什麼事情等語( 參偵卷第18至20頁,審卷第95至96頁),證人丙○○證稱辛 ○○拿菜刀、乙○○拿竹棍在那邊比來比去,乙○○往巷口 退,後來伊嫂子戊○○有拉著辛○○,並阻止辛○○向前, 辛○○回來等語(參審卷第96至97頁),復斟酌本院97年度 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和解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執行 處通知影本(參偵卷第36頁、第58頁)所示,可證被告辛○ ○與告訴人乙○○有債務糾紛,其2 人於97年10月21日,在 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時成立和解, 辛○○承諾給付乙○○38萬元及利息。但被告辛○○因無力 償還債務,告訴人乙○○於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許,前往 被告辛○○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興隆33之1 號之住 處外,高舉以竹竿為柄、上黏附「欠債還錢」標語之紙牌, 並朝被告辛○○住處呼喊「欠債還錢」等語。被告辛○○因 覺顏面無光,心生怒意,未及穿鞋即持菜刀1 把衝出戶外,
欲將告訴人乙○○驅離及取下上述標語,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被告辛○○竟即揮舉菜刀作勢砍殺乙○○,並向乙○○恫 稱: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以此加害乙○○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乙○○,使告訴人乙○○心生畏懼 且覺受辱,被告辛○○與告訴人乙○○互持菜刀1 把、竹棍 1 支相互對峙,被告辛○○進逼,告訴人乙○○則後退並退 至巷口,證人戊○○見狀深怕被告辛○○、告訴人乙○○2 人出事,乃上前自後拉住且阻止被告辛○○向前。而證人庚 ○○、甲○○○欲至附近拜訪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民小學丁 ○○老師,然因走錯路欲停車掉頭之際,正目睹上情,證人 庚○○乃持相機拍照,應為本件事發之經過。
㈧至證人戊○○、丙○○2 人雖均證稱未看見辛○○竟即揮舉 菜刀作勢砍殺乙○○,亦未聽見辛○○向乙○○稱:你這畜 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情。然查,證人戊○○、丙○○的上 述證詞,與偵卷第30至31頁照片所顯示的情狀即辛○○確有 持刀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等狀態不符,亦與證人乙○ ○、庚○○、王張昭妹3 人的證詞不合,其等2 人證詞的真 實性,容有可疑。且證人戊○○係被告辛○○之妻子,證人 丙○○係被告辛○○的弟媳,其等2 人與被告辛○○係屬至 親,其等2 人在常情上本即會作對被告較為有利的陳述,復 參照前述照片、證人乙○○、庚○○、甲○○○的證詞,可 見證人戊○○、丙○○的前述證詞,應屬迴護被告辛○○之 詞,不足為採。
㈨又被告辛○○以證人庚○○、王張昭妹均屬司法人權協會之 人員,證人庚○○受乙○○之託處理前述債務,證人庚○○ 、甲○○○適於乙○○在上址舉牌高喊欠債還錢時出現,且 備妥相機拍照,實有與乙○○共同陷其於罪的可能,證人庚 ○○、王張昭妹的證詞不實等語。然查:
⒈證人庚○○、王張昭妹均證稱案發當日係因曾捐給建國國 小羊肉爐,欲至該處找丁○○老師,詢問建國國小有何需 求,乃聯袂駕車到上述處所,因走錯路欲回頭之際發現上 情,庚○○並在前述巷子中拍得當時的照片等情,已如前 述。
⒉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小教師丁○○證稱庚○○曾送 學校清寒學生20大箱的羊肉爐,委託伊調查,直接送到學 校等語(參審卷第79至80頁)。
⒊復衡諸卷附照片所示(參偵卷第30至31頁),可見被告辛 ○○確有持刀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等狀態,實與 證人庚○○、王張昭妹的證詞相符,已如前述。 ⒋由前述的論證,可知證人庚○○、王張昭妹的證詞屬實,
被告辛○○的此節辯解不實,不足採信。
㈩至證人己○○、壬○○2 人,並未親眼目睹上述案發的經過 (參審卷77至78頁、第98至99頁),自不能作為對被告辛○ ○有利的認定。
綜上,被告辛○○之辯解,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此外,復有現場照片、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 事件和解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在卷可佐,又 有菜刀1 把扣案可稽,其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犯行洵堪 認定。
四、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述兩罪,係一行為觸 犯2 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辛○○因清償債務事件, 在本院與告訴人乙○○和解,願給付告訴人乙○○38萬元及 利息,但無力清償,告訴人乙○○於上述時地舉載有欠債還 錢標語的紙牌,並朝被告辛○○住處高喊「欠債還錢」等語 ,被告辛○○覺顏面無光乃心生憤怒持菜刀1 把作勢對告訴 人砍擊,並以上述言詞恐嚇、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且人格、尊嚴受辱,實屬不該。再衡酌其犯罪的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否 認犯行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的菜刀1 把,係被告所有 供其恐嚇告訴人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