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附表所示共同利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而聲請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未繳納第三 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其 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附表:選定人名冊
┌───────────┬─────┬─────────────────┐
│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理人│ 住所或事務所 │
├───────────┼─────┼─────────────────┤
│ 安志超 │ │臺北市○○區○○街二六一巷十號四樓│
├───────────┼─────┼─────────────────┤
│ 安王敏敏 │ │同右 │
├───────────┼─────┼─────────────────┤
│ 甲○○ │ │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三二號 │
├───────────┼─────┼─────────────────┤
│ 安陳豐美 │ │同右 │
├───────────┼─────┼─────────────────┤
│ 熊潼祥 │ │台北市○○區○○街一二七號 │
├───────────┼─────┼─────────────────┤
│ 熊康兆英 │ │同右 │
├───────────┼─────┼─────────────────┤
│ 魏高山 │ │台中縣豐原市○○路三號 │
├───────────┼─────┼─────────────────┤
│ 魏陳錦芳 │ │同右 │
├───────────┼─────┼─────────────────┤
│ 徐燕萍 │ │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三二號 │
├───────────┼─────┼─────────────────┤
│ 陳清龍 │ │台北縣金山鄉○○村○○街一○六號 │
├───────────┼─────┼─────────────────┤
│ 呂林蓮英 │ │台中市○區○○路二三號 │
├───────────┼─────┼─────────────────┤
│ 安永翔 │ │台北市○○街二六一巷十號四樓 │
├───────────┼─────┼─────────────────┤
│ 全浦企業有限公司 │ 陳榮隆 │臺北市○○○路○段一三號三樓 │
├───────────┼─────┼─────────────────┤
│ 武強企業有限公司 │ 辛西福 │台北市○○○路○段九十巷五弄十三號│
│ │ │一樓 │
├───────────┼─────┼─────────────────┤
│ 安筱惠 │ │臺北市○○市○○路五一巷十七號八樓│
├───────────┼─────┼─────────────────┤
│ 安永強 │ │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三二號 │
├───────────┼─────┼─────────────────┤
│ 安筱玲 │ │同右 │
├───────────┼─────┼─────────────────┤
│ 陳榮隆 │ │臺北市○○路○段二○七巷十三弄三號│
│ │ │二樓 │
├───────────┼─────┼─────────────────┤
│ 杜蜀強 │ │臺北市○○街一三七巷十八弄十三號三│
│ │ │樓 │
├───────────┼─────┼─────────────────┤
│ 辛西福 │ │台北市○○街一五六之二號五樓 │
├───────────┼─────┼─────────────────┤
│ 安筱琪 │ │台北市○○街二六一巷十號四樓 │
├───────────┼─────┼─────────────────┤
│ 安筱微 │ │同右 │
├───────────┼─────┼─────────────────┤
│ 安筱瑩 │ │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三二號 │
├───────────┼─────┼─────────────────┤
│ 蕭正華 │ │台南市○區○○路逸仙莊三二號 │
├───────────┼─────┼─────────────────┤
│ 方劍虹 │ │桃園縣龍潭鄉○○路二九四巷六十號 │
├───────────┼─────┼─────────────────┤
│ 林士群 │ │高雄市○○區○○路五四六巷七弄一號│
│ │ │之三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