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60號
TTDV,99,司拍,60,2010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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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薛光霽於民國96年6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6月1 日,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薛光霽未依 約履行,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8年1月8日因共有 物分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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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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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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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台東市 ○○○段 │ │771 │田│982.00 │2分之1 │甲○○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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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