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3號
TTDV,98,司執消債更,33,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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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林佳靜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 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 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6月8日以98年消



債更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薪資、打臨時工之收入分 別為13,542元、7000元等情,亦有第三人祥益飯包店員 工薪資袋影本(詳卷137至138頁)、更生方案陳報狀( 詳卷140頁)在卷可稽,故依債務人之陳報,其每月有 薪資及工作所得共20,542元洵堪認定。
(二)債務人於98年12月2日陳報更生方案(詳卷139至140頁 )內容略為:每月償還7,000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 額67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0.93,另於每月20 日匯款予各債權人。
(三)另債務人之父林顯揚(民國32年生),年逾67歲,自98 年僅有收入56,000元,且無不動產或其它價值甚高之財 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在卷可稽(詳卷146頁、195頁),應屬民法第1117 條所規定不能維持生活之人,顯有受子女4人(含債務 人)共同扶養之必要。故債務人陳報須與其兄妹共同扶 養其父等情,可認屬實。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 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又債務人與 其兄妹共同扶養其父,每月扶養費合理支出為2,457元 (計算式:9,829÷債務人兄妹4人)。另考量債務人任 職之祥益飯包店,遇有學校寒暑假之際,債務人工作之 時數即大幅降低,收入亦不穩定(詳卷137至138頁,98 年2、7、8月薪資袋),為使債務人得順利履行更生方 案不致中斷,每月有酌留1,500元供債務人緊急應變之 需要。故債務人每月總支出應以13,786元(計算式:9, 829+2,457+1,500)之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每月收 入20,542元,扣除每月償還7,000元後,僅保留13,542 元觀之,債務人及扶養其父之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於上 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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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0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 │
│ 一期,於每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
│ 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
│ 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172,754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0.93% │
│6.備註:原慶豐銀行之債權,已讓與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27,114 │28.86 │2,0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67,348 │3.10 │21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223,172 │10.27 │71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406,369 │18.70 │1,309 │
│ │限公司 │ │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5,882 │2.11 │1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63,610 │2.93 │205 │
│ │限公司 │ │ │ │
├──┼─────────┼──────┼─────┼─────────┤




│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109,078 │5.02 │3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532,045 │24.49 │1,714 │
│ │司 │ │ │ │
├──┼─────────┼──────┼─────┼─────────┤
│ 9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8,136 │4.52 │317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172,754 │ 100% │7,000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13,542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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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