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遺失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99年度,312號
TTDM,99,東簡,312,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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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東簡字第312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侵佔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6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為國勢營造公司員工,其於民國99年3 月22日21時許 ,受國勢營造公司趙雙路之指示,駕駛怪手在臺東縣鹿野鄉 寶華橋下為攔水工作時,偶然在泥土中挖掘到因不明原因脫 離丙○○保管之水閘門1 塊後,隨以車輛載運至國勢營造公 司位於臺東縣鹿野鄉某工地。詎甲○○竟不將該水閘門交存 警察或自治機關,反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由林立榮於同日23時許,將該水閘門移置於 車牌號碼HC-0819 號小貨車上,再由乙○○於同月23日8 時 許,駕駛上開小貨車將該水閘門載運至臺東縣池上鄉新興村 源坤資源回收場變賣。嗣經警據報於該回收場當場查扣上開 水閘門,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丙○○、范綱維林金真趙雙路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水閘門放置遭竊地點測繪圖1 紙、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以 及水閘門1 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均可認定,應 均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2 人拾獲他人遺失之財物 ,竟未交由警方或自治機關處理,反而予以侵占入己,法治 觀念實有偏差;惟慮及其等係因一時貪念,臨時起意將被害 人遺失之財物據為己有;兼衡被告2 人之學歷、職業、犯罪 之方法、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 被害人已取回水閘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7 條、第28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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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