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宏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惠泰企業有限公司、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泰企業有限公司、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本院99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期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7,40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7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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