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79號
TNDV,99,訴,779,201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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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最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益和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勞 上字第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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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和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最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