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號
TNDV,99,訴,11,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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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王紹堂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期間為何。
㈡原告所有系爭5筆地號土地四週之道路交通狀況及生活機能 情形之現況圖。
㈢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 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被告應於五日內以書狀方式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被告於99年6月1日民事答辯(二)狀載明可調取祭祀公業 王紹堂派下員及產業資料雜記等語,請釋明該證據之調取單 位為何?並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㈡本院將調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5號歷審卷宗、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40號歷審卷宗。請於庭期 前2週到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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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