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3,668元。該項裁 定已於99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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