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彭成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8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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