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14號
TNDV,99,補,314,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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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彭成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8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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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