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79號
TNDV,99,補,279,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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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懿鋅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2,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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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懿鋅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