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懿鋅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2,1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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