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03號
TNDV,99,聲,103,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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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文教基金會
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准予變更。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醫學 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6 月25日報經臺 南市政府以南市88教社字第20312 號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8年8 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30冊、第31頁、第460 號)。茲財團法人安彼得醫師紀念 醫學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1次會議 決議修訂組織暨捐助章程計6 條(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 提出修訂前、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一份、新舊條文對照表、 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及臺南市政府99 年6月15日南市教社字第09900633700號函為證。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 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 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 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 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又非訟事件法第85 條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 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 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 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因而,不屬於前 述民法第62、63條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三、經審核章程變更內容後,本院之認定如下:(一)第2條宗旨及業務、第3條捐助人、第4條會址及第12條行 政人員部分:
查修正章程關於上開部分,或為文辭之修飾,或為會址、 捐助人及行政人員名稱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85 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應逕向該法人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自無庸聲請法 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變更,不應准許。(二)第6條董事人數及第7條董事任期部分: 經核上開條文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 、財產之保存等,核與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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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