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790號
TNDV,99,司促,20790,201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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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務 人 蔡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高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7月2日止累計60,401元正
     未給付,其中30,911元為消費款;25,890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蔡高松於95年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
     ,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7月2日止累
     計869,583元正未給付,(其中473, 375元為本金,39
     6,2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高松於93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7月2日止累
     計454,671元正未給付,(其中247, 509元為本金,20
     7,1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高松於93年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5月13日起至96年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
     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7月2日
     止累計53,004元正未給付,其中28,611元為本金;22
     ,528元為利息;1,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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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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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叁萬零玖佰│蔡高松  │九十九年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  │壹拾壹元    │     │月三日  │     │十計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肆拾柒萬叁│蔡高松  │九十九年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  │仟叁佰柒拾伍元 │     │月三日  │     │十計算之利息。 │
├──┼────────┼─────┼─────┼─────┼────────┤
│ 3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蔡高松  │九十九年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  │仟伍佰零玖元  │     │月三日  │     │十計算之利息。 │
├──┼────────┼─────┼─────┼─────┼────────┤
│ 4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蔡高松  │九十九年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  │佰壹拾壹元   │     │月三日  │     │十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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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