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毅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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