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王泰煌即泓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蔡文斌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葉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複 代 理人 康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捌元,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之訴之聲明請求 第1項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872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 該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98,63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96年12月間向被告承攬國立臺南啟智學校(下稱啟智 學校)教學大樓水電、弱電工程,雙方簽訂工程合約(下稱 系爭工程合約;內附有「發包介面說明、預算明細表」), 承攬總價為15,840,000元。請款程序依據系爭工程合約書第 8條約定,每月辦理估驗1次,原告於每月25日以前,檢附請
款明細並附全額發票辦理請款手續,被告應於次月15日放款 。原告依據請款時程表於97年7月25日提出7月份請款,經被 告法定代理人戊○○以工程估驗計價單核定當期原告所得請 求之工程款為3,762,000元,詎被告竟擅自扣款626,948元, 僅實際給付原告3,135,052元。嗣原告於97年8月25日提出8 月份請款,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戊○○以工程估驗計價單核定 當期原告所得請求之工程款為732,600元,然被告竟於次月 15日放款時又擅自扣款81,924元,僅實際給付原告650,676 元,是被告共從原告97年7、8月份應得之工程款中,任意扣 除非屬原告工程範圍之費用共計708,872元(原告本件僅請 求如附表所示之扣款項目金額共計698,635元)。 ㈡而原告於97年8月26日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支付上 開扣款金額,詎被告於同年月28日以存證信函答覆略稱扣款 項目依據本案工程圖說內容,很明顯屬於原告施作範圍,被 告既已付款施作處理,自得逕自扣款減帳云云。然而,上開 扣款項目並未在原告承攬之工程範圍內,被告恣意由原告應 得之工程款中扣除上開費用,顯無理由。爰依系爭工程合約 、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訴之聲 明所載金額。被告如主張附表所示扣款項目在原告承攬之工 程範圍內且應由原告負擔上開扣款之工程費用一節,自應由 被告負舉證責任。
㈢系爭工程合約書後附之預算明細表共有兩種,其中一份為群 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1頁96年5月 25日,見本院卷一第99頁),另一份為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預算明細表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1頁共81頁, 見本院卷一第100至197頁)。上開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1頁 )這份是原告承攬被告工程之工程項目,就是如該預算明細 表上電氣系統設備工程、給排水系統設備工程、弱電系統設 備工程等三大項,又兩造於該張預算明細表上電氣系統設備 工程項目後乃註明「(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不含高 低壓盤及發電機)」等字樣,關於第一項電氣系統設備工程 之內部項目則如上開另一份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81頁)第1 頁所示之項目有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低壓配電盤設備工程 、緊急發電機設備工程、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照明 設備工程、二線式設備工程等項目,而其中高壓變電站設備 工程、緊急發電機設備工程、二線式設備工程項目,依上開 預算明細表上註明之字樣可知不在原告承攬之範圍。另外, 原告承攬之「給排水系統設備工程」之工程細目即如原告97 年11月14日庭呈工程合約書後附之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6頁 ,見本院卷一第178至183頁),原告承攬之「弱電系統設備
工程」的工程細目即如97年10月14日庭呈之工程合約書後附 的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14頁,見本院卷一第184至197頁) 。
㈣對於各項扣款之意見如下:
⒈太平洋、華新纜線部分(附表編號1、2): 被告辯稱系爭線纜為施工圖圖號EEO-07配電室ATS箱盤至發 電機室GP箱盤及施工圖圖號EEO-13發電機室GP箱盤至發電機 之配線,此部分為原告承攬工程範圍云云。惟系爭合約附件 之預算明細表內容明確記載原告之工程範圍不含高低壓盤及 發電機,此觀系爭工程合約所附預算明細表「電器系統設備 工程」項目之備註欄即明,因此被告所舉上開工程圖圖說之 工程項目,顯非原告承攬之範圍。又依證人己○○、乙○○ 、李勝界等人於審理中之證述可證明上開預算明細表註明「 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不含高低壓盤及發電機」之真意 即係不含上開設備本身及配管線,因此被告所指上開工程圖 說中之工程項目,並非原告承攬之範圍。再者,兩造於前開 預算明細表(本院卷一第99頁)上有加註「弱電系統設備工 程,除特殊線外,含電信、電視及電力用線纜」,故倘兩造 於簽約時,被告認為原告承攬範圍包括配電室ATS箱盤至發 電機室GP箱盤及施工圖圖號EEO-13發電機室GP箱盤至發電機 之FR耐熱線纜、二線式照明等設備之配管線,理應比照弱電 系統部分加註,然預算明細表內僅就弱電系統設備部分加註 ,而未特別就二線式照明及FR耐熱線纜加註,足見此部分自 始不在原告承攬範圍。
⒉高壓電纜拉線施工費、挖掘道路柏油路面代修復費用、道路 挖掘許可規費、被告出工費、道路切割開挖回填及復原部分 (附表編號3至7):
⑴依被告提出之EE0-05工程圖說(本院卷一第50頁)記載可知 ,此FROM TPC至MOF至GCB間之配管線工程係屬高壓電氣系統 ,應係屬上開預算明細表中之「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本 院卷一第99頁),依前開所述理由,此部分不在原告承攬之 範圍內。又因此部分拉線涉及TPC台電側,僅可由領有執照 且專門與台電配合之廠商才能施作,原告無資格施作該部分 之工程,因此被告才請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拉線施作 。
⑵又MOF為台電既設設備,被告係於合約外另外拜託原告依MOF 圖說更換25KV60之線纜,原告已於幫忙施工前以書面向被告 確認該部分非原告承攬範圍。況依工程慣例及本件工程圖說 ,原告之施工範圍僅限於啟智學校基地內,而MOF至TPC台電 側25KV60電纜之拉線施工位置已在啟智學校圍牆外之馬路上
,且依系爭發包介面說明上所載「屋外高低壓管路開挖配管 穿線」亦係指啟智學校基地內屋外管路開挖及配管穿線之意 ,故上開TPC台電供電側至啟智學校高壓設備GCB間之25KV60 線纜工程,並非原告承攬範圍,亦非發包介面說明所載「屋 外高低壓管路開挖配管穿線」之工程內容。
⒊二線式設備工程部分(附表編號8至10): 二線式監控照明系統部分由泰允科技施作,被告在另案有提 出其與下包之契約書,其中有二線式監控照明系統與下包之 契約書,故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確實不在原告承攬範圍,此 觀上開預算明細表註記之文字記載甚明。又因系統中有一小 部分管路位在低壓盤體中,故被告曾口頭請託原告順便配管 ,原告勉為答應代被告配管,豈料被告臨訟竟執此辯稱二線 式照明監控系統為原告承攬範圍,實屬荒謬。況依上開預算 明細表上「電氣系統設備工程」項目欄明確註明「不含二線 式照明監控系統」,佐以證人己○○、乙○○、李勝界及丙 ○○之證詞,足證原告主張預算明細表註明不含二線式照明 監控系統之意,係不含設備本身及配管線一情屬實。 ㈤又消防系統、空調系統非原告承攬範圍,此為兩造均不爭執 之事實。而依證人丙○○證述圖說EEO-07所示FR250mm2、圖 說EEO-13所示FR200mm2,都是屬於消防的配管耐燃線纜,上 開FR200mm2、FR250mm2是消防部分的主電源配線等語,足證 系爭FR200mm2、FR250mm2電纜線係屬於消防系統之配線,又 消防系統既不在原告承攬範圍,被告自不得將消防系統之配 線採購費用自原告工程款扣除。另證人丙○○亦證稱伊在規 劃預算明細表時係將系爭電纜線規劃在「電氣配管線及線架 設備工程」內,但其漏列系爭FR200mm2、FR250mm2電纜線, 既然兩造簽約時,預算明細表並無系爭FR200mm2、FR250mm2 電纜線,且消防系統設備工程不在原告承攬範圍,兩造簽約 時被告並無提供此消防系統部分預算明細表,原告自不可能 將系爭電纜線之成本、工資估算在內,也無法得知「電氣配 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包含施作系爭電纜線。簡言之,系爭 FR200mm2、FR250mm2電纜線根本不在原告簽約時所能預見之 承攬範圍內。再者,依證人丙○○之證述內容,似乎係指伊 將所有設備工程(包含電氣、給排水、弱電、消防及空調等 大項)之主電源配線均編寫列入「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 程」之預算明細,惟證人丙○○既已證稱FR200mm2、FR250m m2電纜線為消防系統主電源配線,於預算明細表卻又漏列一 語,則無論證人丙○○如何編寫預算明細表,被告都不能將 未列於預算明細表上之施工項目,要求原告負承攬責任,更 何況FR200mm2、FR250mm2電纜線為消防系統主電源配線,而
消防系統設備工程根本不在原告承攬範圍。此外,證人丙○ ○亦證稱以其認知,上開預算明細表備註欄「(不含二線式 照明監控系統)(不含高低壓盤及發電機)」的記載意思是 指承攬的項目不包括電氣系統設備工程項下之「高壓變電站 設備工程」、「低壓配電盤設備工程」、「緊急發電機設備 工程」、「二線式設備工程」,二線式監控系統項目之配線 沒有另外列在「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等語,由此可 證,二線式照明系統並非原告承攬範圍,被告於97年8月份 工程款扣除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二線式輕便電纜之線材費 用及工資,即無理由。
㈥被告於訴訟之初主張系爭耐熱線纜為高壓配電盤系統設備工 程並執發包介面說明之記載,辯稱系爭耐熱線纜為原告施作 範圍,嗣復改稱系爭耐熱線纜為「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 程」,前後說詞矛盾。況且,果如被告所辯,系爭FR200mm2 、FR250mm2電纜線係原告承攬範圍,因原告拒絕施作,被告 才代為施作,並從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費用,為何被告僅扣除 線材費用,而無扣除工資?又果如被告所辯,MO F至台電側 25KV60高壓纜線之施工拉線為原告承攬範圍,為何被告僅扣 除施工之工資,而未扣除採購線材之費用?由此足證被告扣 款顯屬恣意,毫無標準、依據可循。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 之被告扣款項目無一是原告承攬契約之範圍,原告並無債務 不履行情事,被告自應將附表所示扣款金額返還原告等語。 ㈦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98,6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9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合約書裡關於承攬範圍之約定分為兩部分,預算明細表 之部分是一般規定,發包介面說明是特別約定,該發包介面 說明經兩造蓋有騎縫章,自為契約之一部分,應為兩造所共 同遵守。就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1頁,本院卷一第99頁)是 預算明細表之目錄,裡面共分五項,其中第四、五項後方的 複價欄金額為0,所以不在原告承攬範圍,其餘均在原告承 攬範圍。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81頁,本院卷一第100頁)的 第1頁、預算明細表(第1頁共6頁,本院卷一第178頁)、預 算明細表(第1頁共14頁,本院卷一第184頁)就是上開預算 明細表目錄所載的壹(電氣系統設備工程)、貳(給排水系 統設備工程)、參(弱電系統設備工程)等三大項設備工程 的細目。兩造約定之上開預算明細表目錄資料(本院卷一第
99頁)中確實有註記「(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不 含高低壓盤及發電機)」等字樣,但是意思係指不含照明設 備、高低壓盤體及發電機設備本身,至相關之配管線路穿線 仍屬原告承攬範圍,應由原告施作。
㈡茲就附表扣款項目是否為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之契約範 圍一事,說明如下:
⒈太平洋耐熱線250mm2、華新麗華FR耐火電纜200mm2(附表編 號1、2):
⑴附表編號1所示線纜之施作位置係在啟智機電平面施工圖圖 號EE0-07(本院卷一第46頁)工程圖說所示之配電室ATS箱 盤至發電機室GP箱盤之配線FR250mm2纜線;附表編號2所示 線纜之施作位置係在啟智機電平面施工圖圖號EE0-13(本院 卷一第47頁)工程圖說所示之發電機室GP箱盤至G發電機之 配線FR200mm2纜線,佐以系爭合約書之工程範圍及上開EEO- 07、EEO-13工程圖說,顯見此部分屬原告承攬範圍內。原告 雖否認此兩部分工程係在原告承攬範圍內,然設計此份預算 明細表之證人即群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技師丙○○已證述 此兩部分之工程是屬於電氣系統設備工程項下的「電氣配管 線及線架設備工程」,而不屬於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項目下 ,其在預算明細表中雖有漏列此二線纜之細目,但依工程業 界的慣例中,大工程圖(Al紙張)優於小工程圖,應以大工 程圖為準,預算明細表就是依照工程圖說轉列謄出項目,至 於標單的紙張是A4,當初在標單上其有列出耐火FR的項目, 但是線徑伊沒有列出,可是工程圖說上有記載線徑,所以還 是要以工程圖說為優先,而且本件大工程圖有送台電審核, 所以要以大工程圖為優先等語,又依系爭發包介面說明已約 定「本工程依圖面施工」,故此兩部分線纜工程確屬原告施 作範圍。
⑵又「設備」與「線材」本為不同之物,「設備」係指機器設 備體本身,「線材」則係連接「設備」之間的元件,二者本 不相同,而負責配線之廠商除有特約外應負責「線材」之費 用,此觀原告於98年2月6日民事陳報狀所述「二、原告在系 爭工程負責開挖之部分,係由配電室至MOF之管路,即如證 物8工程圖說所繪粉紅色螢光線A至B部分」一情(見本院卷 一第247頁),原告自承上開配電室至MOF之管路為其所負責 ,「配電室」至「MOF」之線材(與上開太平洋、華新麗華 耐熱線同屬高壓線材)費用即應由原告所負擔,事實上,上 開「配電室」至「MOF」之線材費用確係由配線之原告所負 擔,故原告主張「線材」係「設備」,被告應負擔線材費用 ,實無理由。
⒉高壓電纜拉線施工費、挖掘道路柏油路面代修復費用、道路 挖掘許可規費、被告出工、道路切割開挖回填及復原(附表 編號3至7):
⑴原告主張此部分工程因MOF為台電既設設備,其未領有可施 作涉及台電側之執照,故此部分非原告承攬範圍云云。查附 表編號3至7所施作之工程位置及內容為「台電供電側至學校 高壓設備間之25KV60電纜」,其施作位置有橫跨學校內及學 校外,因台電供電側在學校外,學校的高壓設備在學校內, 兩者間要拉的電線當然會橫跨學校內外,不可能分離施作。 依證人丙○○於鈞院具結證稱:啟智圖面圖號EE0-05(本院 卷一第50頁)工程圖說上MOF箱盤雖然被框選在虛線框內, 註記為既設工程,但只是表示MOF是台電的電錶箱,本件是 改建工程,MOF既然係既有設備,就一定要配合MOF去做相關 的修改,依照工程圖說電纜係從台電的外線電桿到MOF,再 從MOF連接到學校的總開關GCB,GCB就是高壓設備的總開關 ,該項工程係在電氣系統設備工程項目中「電氣配管線及線 架設備工程」,因為本件的主電纜線都規劃在此項目中,這 個部分的25KV60電纜線是高壓線,列在預算明細表電氣配管 線及線架設備工程項目下(本院卷一第171頁)的預算小項 目「25KV級1/C XLPE交連聚乙烯電力電纜」;又工程圖說EE 0-05所示MOF連到FROM TPC是指學校內的MOF電錶箱連到學校 外的台電電線桿這一段,以及另外MOF連到學校GCB高壓總開 關這一段,這兩段都是走地下管線,校內有做人孔方便維修 或拉線,啟智學校外台電的電線桿在校外馬路對面,所以MO F到校外台電的電線桿是必須通過馬路下方,所以會挖到馬 路等語,足徵上列附表3至7所示高壓電纜拉線施工費、挖掘 道路柏油路面代修復費用、道路挖掘許可規費、出工、道路 切割開挖回填及復原等扣款項目確係屬原告承攬施作之範圍 。
⑵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是由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甲○○) 施作。系爭工程高低壓盤體,係被告向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購買,此有合約書為證。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係負責盤 體組裝,並不含屋外高低壓管路開挖配管穿線,凡屋外高低 壓管路電信管路開挖配管穿線均在原告承攬範圍內,並未如 原告所主張尚有啟智學校基地內或啟智學校基地外之分,此 觀兩造所簽訂契約所附之系爭發包介面說明上電氣工程⒌明 確記載「屋外高低壓管路電信管路開挖配管穿線(含混凝土 柏油尼龍線復原)」等字樣即明,契約文字相當明確。又證 人丙○○亦證稱:發包介面說明書內電氣工程第5項之記載 ,依照工程業界的慣例及其認知,這樣的記載應該包含MOF
到校外台電電線桿這段,以及MOF到學校GCB高壓總開關這一 段的挖管、挖地穿線,也就是包含校內及校外的挖地穿線等 語,益徵此部分工程確實係屬原告承攬範圍。另外,原告之 專業範圍是否能施作台電側之拉線工程,與本件承攬範圍無 關,蓋原告承攬後,可委請有專業能力之廠商施作,此可由 被告亦無專業能力施作台電側,然卻向訴外人宏昇公司承攬 施作台電側即明。至於被告最後請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施作,係因原告承攬後拒不施作,被告迫不得已才請南協 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作。
⑶又本件工程緊急發電機組,係被告向恆順電機有限公司購買 ,此有合約書為證,恆順電機有限公司並不負責安裝與配置 。本件工程消防設備,係被告向冠懋實業有限公司購買,此 有銷售合約書為憑,冠懋實業有限公司並不負責施工。另系 爭工程弱電工程部分,被告係請瑞展通信工程行施作,此有 瑞展通信工程行報價單為憑,惟弱電工程係指電話、網路、 監視、防盜及音響等傳輸影音類比訊號小電壓(24伏特以下 ,故稱弱電),此等工程非一般水電工程行專業所能施作, 一般均由通信工程行施作,而特殊線係指光纖及信號隔離線 等非一般水電工程使用之線材,此等線材非一般水電工程行 容易購買,故而特約註記加以排除(弱電工程預算明細表第 1頁、本院卷一第184頁),此部分則由瑞展通信工程行負責 購買特殊線材並配線,而原告係水電工程行,所負責施作者 係器具設備之電力提供部分(即電源電力提供之配管配線) ,因為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內預算明細表包括上開通訊工程行 之特殊線材,故特別註明「除特殊線外」加以排除。然上開 弱電工程之電話、網路、監視、防盜及音響等設備,除上開 傳輸影音類比訊號之特殊線外,設備本身仍需有電源供應, 此部分無影音傳輸,僅係傳輸電力而已,故乃特別註明「含 電信、電視及電力用線纜」,此係因弱電工程有影音傳輸及 電力傳輸之線材之分,為免爭議,始加以特別註明,其餘一 般水電工程(含高低壓)均屬電力傳輸,自無加以特別註明 之必要。
⑷低壓盤之線材亦係由原告自行購買方施作,顯見預算明細表 第1頁備註欄所載「不含高低壓盤及發電機」係指不含高低 壓盤及發電機「設備」本身而言,且此項設備亦不含線材, 此項線材均須由原告自行購買,而不論高壓線或低壓線均屬 傳輸電力之線材,二者並無任何特殊之處,則原告既已自行 購買低壓線材施作,豈能謂高壓線材非其應負責購買。況高 壓線材並非特殊線材,此觀原告在本件工程中,在屋外總開 關箱GCB至高壓電氣室DS盤箱之高壓線材(25KV60)亦係原
告自行購買線材配線施作,此部分因屬電力傳輸線材,故無 須如弱電工程加以特別註明,原告即自行購買高壓線材施作 ,益證高壓線材並非特殊線材,無須特別註明即應由負責配 管、配線之原告負擔,原告經被告催告仍不履約,被告始自 行購買線材並請人施作,被告之扣款實屬合法正當。 ⑸系爭契約附件中「發包介面說明」明確記載:「※電氣工程 ⒈配電盤安裝及定位(含舊有及增設盤內一二次測結線)。 盤內設備器具CT、PT等不含在內。」、「⒌屋外高低壓管路 電信管路開挖配線穿線(含混凝土柏油尼龍線復原)」等字 樣,可知兩造所約定上開配電盤安裝及定位即係指高低壓盤 之「安裝」,且包含屋外高低管路開挖配管穿線等工程部分 。又上開系爭發包介面說明並未就高壓盤、低壓盤之安裝及 定位加以區分,原告既已自承低壓盤應由其定位及安裝,則 高壓盤及發電機豈能再為不同之解釋。綜上,附表編號3至7 所施作之工程範圍「台電供電側至學校高壓設備間之25KV60 電纜」均屬原告承攬範圍,原告經被告催告仍不履約,被告 自行僱工施作,其費用自得扣除原告之工程款。 ⒊二線式教學大樓輕便電纜、二線式學務處守衛室輕便電纜( 附表編號8至10):
原告雖主張上開預算明細表目錄資料中「電氣系統設備工程 」項目後註明「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則二線式所有 線材設備均非原告承攬範圍云云。然上開註記之意義係僅指 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設備」之購買,但原告仍要負責 二線式監控系統之施作,事實上,系爭承攬契約附件之預算 明細表目錄壹項次欄記載「電氣系統設備工程(不含二線式 照明監控系統)」之意義,與備註欄「不含高低壓盤及發電 機」之意義相同,均指價格昂貴之設備由被告提供,原告負 責配管配線之安裝施作,僅因項目欄空間不足,因而繕打在 備註欄而已,自應為相同之解釋。所謂「二線式照明監控系 統」,係指可藉由「264回路集中監視盤」監控全校每間房 間內照明設備是否在使用中,系爭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的工 程範圍,有管路配管施工、配線施工(①從每層樓線架至該 樓每間房間之低壓配電盤之穿線、②各層樓每個低壓盤相互 配線串接及配線連接至守衛室),而原告已將「管路配管施 工」部分施作完畢,此有原告所傳訊之證人丁○○於97年12 月15日在鈞院證述其有作部分暗管可明。雖證人丁○○又證 稱係因被告請其幫忙做的等語,然被告否認有另請求證人丁 ○○施作。再者,依被告請款內容並無「管路材料費」可知 ,管路材料費係原告自行吸收,倘系爭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 非原告承攬範圍,原告豈有出資管路材料費用並請其工人幫
忙施作配管之理。承上,原告承攬範圍確含二線式照明監控 系統之施作,僅不含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設備」之購買, 原告經被告催告仍不履約,被告自行僱工施作,其費用自得 扣除原告之工程款。又本件二線式監控照明系統是泰允科技 施作的沒有錯。
㈢依系爭合約書第14條第2項約定「甲方於乙方工程進度落後 或施工錯誤而拖延不改或在工程施工中,甲方認為需要增派 施工人員時,得不經乙方同意隨時可以增派甲方人員及臨時 雇用人員前往協助施工,其所需費用(包括差旅費)由乙方 負責並在乙方工程款內扣減支付,乙方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 抗辯權。」,被告於工程施工中已向原告催告進場施作,惟 原告仍以上開工程項目非其承攬範圍而拒絕施作,被告自得 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派員前往協助施工,其所需費用在原告 工程款內扣減支付。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工程進度 落後時已向原告催告進場施作,惟原告仍以上開工項非其承 攬範圍而拒絕施作,原告自應負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末按不論為買賣或承攬,倘上訴人係主張買賣標的物之瑕 疵損害賠償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或工作瑕疵之損害賠 價,自非不得就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價金或報酬行使同時履 行之抗辯,原審以上訴人既已占有使用被上訴人所承建之加 油站營業,即不得藉口加油站有瑕疵未經驗收,而拒絕給付 價款云云,尚非的論,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196號裁判 要旨參照,本件原告有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已如前述, 則被告自得就承攬報酬即原告請求之工程款中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語,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 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原告於96年12月間向被告承攬啟智學校教學大樓水電工程, 雙方簽訂系爭工程合約(合約內有「發包介面說明、預算明 細表」),承攬總價為15,840,000元。請款程序依據系爭工 程合約第8條約定,每月辦理估驗1次,原告於每月25日以前 ,檢附請款明細並附全額發票辦理請款手續,被告應於次月 15日放款。被告於原告97年7、8月份應得請款之工程款中分 別扣款626,948元、81,924元(扣款項目及金額明細即如被
告答辯五狀中共12項扣款項目,見本院卷二第46至48頁), 本件原告僅係請求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扣款項目之金額。 ⒉原告對於被告就本件扣款項目所列支出金額確有支出,以及 針對扣款項目所提出依憑之單據(本院卷一第58至65頁、第 259至288頁)真正均不爭執。
⒊二線式教學大樓輕便電纜1.25mm2/4C、二線式學務處守衛室 輕便電纜1.25mm2/4C、工資等扣款項目(即附表編號8、9、 10項),屬於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工程範圍。 ⒋附表編號3、4、5、6、7之扣款項目施作工程內容,是「台 電供電側至學校高壓設備間之25KV60電纜」部分,而且此部 分工程中關於附表編號3項目由被告另委由南協電業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施作(被證二十四、本院卷一第276頁),且附 表編號3項目的施工內容「高壓電纜拉線施工」因涉及台電 供電側,須有執照之廠商始能施作。
⒌倘本院認定本件「施工圖圖號EE0-07(本院卷一第46頁)內 容圖說中註明「自配電室ATS箱盤至發電機GP箱盤之配線FR2 50mm2纜線」之工程是在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的範圍內,則 該部分原告未施作且被告可扣款的金額,兩造同意為附表編 號1所示之金額。
⒍倘本院認定本件「啟智機電平面施工圖圖號EE0-13(本院卷 一第47頁)內容圖說中註明「自發電機GP箱盤至G發電機之 配線FR200mm2纜線」之工程是在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的範圍 內,則該部分原告未施作且被告可扣款的金額,兩造同意為 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
⒎倘本院認定本件「啟智圖面圖號EE0-05(本院卷一第50頁) 內容圖說上MOF箱盤」中「台電供電側至學校高壓設備間之 25KV60電纜」之工程是在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的範圍內,則 該部分原告未施作且被告可扣款的金額,兩造同意為附表編 號3至7所示之金額。
⒏倘本院認定本件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除二線式照明設備本 身外)是在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的範圍內,則該部分原告未 施作且被告可扣款的金額,兩造同意為附表編號8、9、10所 示之金額(但附表編號9之項目,被告扣款金額應為2,046元 ,被告多扣的92元同意返還給原告)。
⒐兩造對於本件所指的「發電機」是屬於消防設備一事,不爭 執。
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⒈被告主張如附表所示扣款項目編號1、2、3~7、8~10項及 金額所用以施作之前開工程內容,是否為原告向被告承攬系 爭工程之契約範圍?
⒉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有無理 由?
四、茲就兩造間上開爭點,分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查兩造於96年12月間簽訂系爭啟智學校教學大樓水電工程之 工程合約,系爭合約中含有系爭發包介面說明、工程預算明 細表,承攬總價為15,840,000元,系爭發包介面說明上明確 記載「本工程依圖面施工,標單數量僅供參考」,系爭工程 之施作應以系爭工程合約、預算明細表及工程圖說等資料為 依據,且上開圖號EE0-07、圖號EE0-13、圖號EE0-05工程圖 說均係系爭工程之工程圖說,又系爭工程之電機技師及預算 明細表之製作者為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機工程師丙 ○○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工程合約、發包介面說明、預 算明細表及被告提出之圖號EE0-07、圖號EE0-13、圖號EE0- 05工程圖說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6、47、50頁、第 83至19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附表編號1、2、3至7 、8至10之扣款施工項目及內容分別為「圖號EE0-07(本院 卷一第46頁)工程圖說中配電室ATS箱盤至發電機GP箱盤之 配線FR250mm2纜線工程」(附表編號1)、「圖號EE0-13( 本院卷一第47頁)工程圖說中自發電機GP箱盤至G發電機之 配線FR200mm2纜線工程」(附表編號2)、「圖號EE0-05( 本院卷一第50頁)工程圖說中台電供電側至MOF電錶箱至學 校高壓總開關GCB間之25KV60電纜工程」(附表編號3至7) 、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附表編號8至10)一節,亦為兩造 不爭執,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上開附表項目之施工內容係屬 系爭工程下之何項細部工程,又該項工程是否為原告所承攬 應施作之範圍,茲分述如下:
㈠附表編號1、2、3至7之扣款項目及金額部分: ⒈對於上開「圖號EE0-07(本院卷一第46頁)工程圖說中配電 室ATS箱盤至發電機GP箱盤之配線FR250mm2纜線工程」、「 圖號EE0-13(本院卷一第47頁)工程圖說中自發電機GP箱盤 至G發電機之配線FR200mm2纜線工程」係屬系爭工程中何項 細部工程及附表編號1、2所示線纜能否施作該兩部分工程一 事,經證人即系爭工程之電機工程技師丙○○於99年6月18 日到庭具結證稱:我是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電機工 程技師,系爭工程之預算明細表是我設計的,圖號EE0-07工 程圖說中配電室ATS箱盤至發電機GP箱盤之配線FR250mm2纜 線工程及圖號EE0-13工程圖說中自發電機GP箱盤至G發電機 之配線FR200mm2纜線工程均係屬於系爭工程中「電氣系統設 備工程」項目下之「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本院卷 一第100頁)內,而不屬於「電氣系統設備工程」項目下之
「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項目下,基本上系爭工程在規劃當 時都將主電纜線規劃在「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內, 至於「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項目之預算明細表下是有一些 高壓盤內的接線,但是沒有高壓盤對外之電纜線項目,系爭 工程之預算明細表中是將所有對外連接之主電纜線配備規劃 在「電氣配管線及線架設備工程」項目中;依圖號EE0-07工 程圖說中配電室ATS箱盤至發電機GP箱盤之FR250mm2纜線, FR是指耐火線,250是線徑,與附表編號1太平洋耐熱纜線之 線徑相同,故附表編號1之耐熱線可以施作該圖說所示之纜 線工程,而附表編號2之華新麗華FR耐火電纜線徑亦與圖號 EE0-13工程圖說中發電機GP箱盤至G發電機之FR200mm2纜線 線徑相同,可以施作該圖說所示之纜線工程,又太平洋或華 新麗華都是電纜線之廠牌,可由承包商決定購買哪個廠牌等 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2至204頁),參以本件預算明細表 中「高壓變電站設備工程」、「低壓配電盤設備工程」、「 緊急發電機設備工程」之預算明細表細目確實無任何主電纜 線之項目,此有本件預算明細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99至 197頁),由此足認圖號EE0-07工程圖說中配電室ATS箱盤至 發電機GP箱盤之FR250mm2纜線及圖號EE0-13工程圖說中發電 機GP箱盤至G發電機之FR200mm2纜線均係系爭工程之主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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