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庚○○?住台南市.
??? 辛○○?住台南市.
丙○○?住台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蔡文斌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萬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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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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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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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住台南市安南區○○○街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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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若龍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戊○○ 住台南市安南區○○○街189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住台南市安南區○○○街189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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