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961號
TNDM,99,聲,961,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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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
第一五五0號、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六0號、第二七一號),對
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九十九年度
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受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 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 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 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 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 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已分別明訂。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爰伊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下稱系爭 案件),經鈞院以九十八年易字第一七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六月,而伊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已依法提出上訴書狀 ,對於系爭案件全部上訴,並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受理系爭案件上訴之傳票,且在 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對於系爭案件全部犯罪事實為答辯,足 見系爭案件全部尚未定讞。惟原處分機關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卻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其所涉系爭案件 判決已全部確定,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執行指 揮書將其解送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復 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將前揭執行指揮書註銷後,另以其所犯 系爭案件如判決書附表二編號5、6、7、8號部分業已確定, 其他部分上訴中為由,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號之 一執行指揮書令其入監暫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因伊係全 部上訴,則檢察官所為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 之執行指揮書之程序尚屬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三、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八年間因涉犯恐嚇取財等 案件共八件,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



易字第一五五0號、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六0號、第二七一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而聲請人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收 受上開判決後,旋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書狀就如附表所示 全部之犯罪事實向臺灣臺南看守所提出上訴等情,業經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聲請人刑 事上訴理由狀各一份可按,則聲請人既已於判決送達後十日 內向其所處臺灣臺南看守所之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其中 上訴書狀中亦未載明僅就如附表編號1、2、3、4部分提起上 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認係就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全部上訴;且觀諸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刑事 卷宗,該院承審法官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為聲請人行準備 程序時,亦係就如附表編號1至8之全部犯罪事實命聲請人表 示意見,即足證聲請人自始均係就系爭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 提起上訴,而全部未確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 前段之規定,自不得據以執行。而本案執行檢察官在漏未查 明聲請人上訴範圍前,即逕認聲請人僅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 提起上訴,其中附表編號5至8部分犯罪事實業已確定一情, 以九十九年度執辛字第二七六0號之一執行指揮書將聲請人 暫發監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則其執行之指揮,確有違法 之處。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 檢察官前揭執行指揮書之處分,以資救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 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即原判決書附表二):
┌──┬────┬────┬────┬────┬─────┬────┬────┬───┬───┐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 │恐嚇時間│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所犯罪名│宣告刑│備註 │
│ │ │ │被竊車輛│ │(新臺幣)│ │ │ │ │
├──┼────┼────┼────┼────┼─────┼────┼────┼───┼───┤
│ 1 │98年11月│臺南縣永尤仁哲 │98年11月│2萬5千元 │甲○○ │竊盜罪 │有期徒│追加起│
│ │27日凌晨│康市中山│6S-0767 │27日下午│ │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 │訴書附│
│ │0時許 │北路264 │號自用小│1時前 │ │0000000-│罪 │有期徒│表誤認│




│ │ │巷306號 │貨車 │ │ │0000000 │ │刑7月 │恐嚇時│
│ │ │前 │(車內有│ │ │號帳戶 │ │ │間為98│
│ │ │ │現金新臺│ │ │ │ │ │年11月│
│ │ │ │幣2千元 │ │ │ │ │ │27日17│
│ │ │ │) │ │ │ │ │ │時30分│
│ │ │ │ │ │ │ │ │ │許 │
├──┼────┼────┼────┼────┼─────┼────┼────┼───┼───┤
│ 2 │98年11月│臺南縣仁│林俊雄 │98年12月│2萬元 │甲○○ │竊盜罪 │有期徒│ │
│ │29日凌晨│德鄉仁義│2497-UG │2日下午2│ │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 │ │
│ │2時許 │村正義路│號自用小│時前 │ │0000000-│罪 │有期徒│ │
│ │ │113號前 │貨車 │ │ │0000000 │ │刑7月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3 │98年11月│臺南縣新林漢霖 │98年11月│2萬元 │甲○○ │竊盜罪 │有期徒│ │
│ │30日凌晨│化鎮崙子│6235-TL │30日上午│ │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 │ │
│ │1時許 │頂路184 │號自用小│10時前 │ │0000000-│罪 │有期徒│ │
│ │ │號 │貨車 │ │ │0000000 │ │刑7月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4 │98年11月│臺南縣永歐宏民 │98年11月│3萬6千元 │甲○○ │竊盜罪 │有期徒│ │
│ │30日凌晨│康市王行│4368-XC │30日中午│ │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5月 │ │
│ │2時許 │路386-1 │號自用小│12時前 │ │0000000-│罪 │有期徒│ │
│ │ │號 │貨車 │ │ │0000000 │ │刑7月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5 │98年12月│臺南市安│吳燕雪 │98年12月│1萬元 │甲○○ │竊盜罪 │有期徒│自首 │
│ │2日凌晨2│南區安中│3468-NV │2日上午9│ │開元郵局│恐嚇取財│刑3月 │ │
│ │時許 │路3段123│號自用小│時許 │ │0000000-│罪 │有期徒│ │
│ │ │號旁 │貨車 │ │ │0000000 │ │刑4月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6 │98年12月│臺南市長│施明昌 │98年12月│4萬元 │直接交付│竊盜罪 │有期徒│自首 │
│ │4日凌晨2│溪路2段 │2663-GH │4日下午2│ │甲○○ │恐嚇取財│刑3月 │ │
│ │時許 │483巷46 │號自用小│時許 │ │ │罪 │有期徒│ │
│ │ │弄8號前 │貨車 │ │ │ │ │刑4月 │ │
├──┼────┼────┼────┼────┼─────┼────┼────┼───┼───┤
│ 7 │98年12月│臺南市北│楊正安 │98年12月│未付款 │ │竊盜罪 │有期徒│ │
│ │11日凌晨│區○○路│9217-UG │11日下午│ │ │恐嚇取財│刑5月 │ │
│ │1時許 │451巷169│號自用小│2時許 │ │ │未遂罪 │有期徒│ │
│ │ │號前 │貨車 │ │ │ │ │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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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12月│臺南市東│郭武助 │98年12月│未付款 │ │竊盜罪 │有期徒│自首 │
│ │11日凌晨│區○○街│8J-7097 │11日某時│ │ │恐嚇取財│刑3月 │ │
│ │2時許 │103號前 │號自用小│ │ │ │未遂罪 │有期徒│ │
│ │ │ │貨車 │ │ │ │ │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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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