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桎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2508號中華民國
99年10月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576、10876、11500、12074
、12461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13、17853號),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桎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桎愷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 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 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 助犯罪之本意,卻基於幫助不詳姓名之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 ,於民國99年5月19、20日,分2次將其申辦之①京城商業銀 行開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中華郵政臺南虎 尾寮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③臺灣 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 款密碼以黑貓宅急便之方式,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 明華之人,容許他人藉上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明華之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 員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嗣因黃律強等人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及臺中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理 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有關以下所引用之供述或非供述證,公訴人 及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 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或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桎愷對於上揭將帳戶寄給不詳年籍、姓名自稱黃 明華之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之事實及預見取得帳戶之 人可能將之使用於詐欺之財產犯罪,涉犯幫助詐欺犯行均不 否認,此部分事實且有公訴人所提出之:
⑴被告張桎愷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⑵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黃律強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⑶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黃律強等人提供之匯款、轉帳單據及存 摺明細多紙。
⑷被告張桎愷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等件可證,足認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 當可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 、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交予犯罪集團成員,其等 利用被告之幫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對被害 人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 提供之上揭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 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固皆為共同正犯,惟因幫助犯係 從犯,乃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 ,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故主文無須為「幫助共同」 之諭知(司法院70 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刑 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分2次寄送3本帳戶予他人,係在時 間、空間之密接下所為1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應論以接 續犯。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交付3本金融機構帳 戶之1個犯罪行為,幫助正犯先後對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多人 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
㈡原審以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附表三、四所示犯行,容有未 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3本 帳戶予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 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 害人求償上之困難,誠屬不該,應予非難,然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慮及被害人等各別所受之損害 程度,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檢察官求處6月有期徒刑似嫌過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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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時間 │所施用之詐術│被騙金額 │匯入帳戶 │有無提│
│ │ │ │ │(新台幣)│ │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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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律強│99/5/22 │在網路上佯稱│1000元 │張桎愷上開│有 │
│ │ │ │出售球鞋 │ │京城銀行帳│ │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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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惠如│99/5/21 │在網路上佯稱│200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手提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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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葉力瑋│99/5/21 │在網路上佯稱│912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斜背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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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蕙華│99/5/21 │在網路上佯稱│98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拖鞋 │ │ │ │
├──┼───┼────┼──────┼─────┼─────┼───┤
│5 │陰家怡│99/5/24 │在網路上佯稱│1595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筆記型電│ │ │ │
│ │ │ │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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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廖建興│99/5/25 │在網路上佯稱│71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OSIM美體│ │ │ │
│ │ │ │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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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伯辰│99/5/25 │在網路上佯稱│11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拖把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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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驛翔│99/5/21 │在網路上佯稱│55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自行車記│ │ │ │
│ │ │ │錄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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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孫培欽│99/5/22 │在網路上佯稱│共35000元 │同上 │無 │
│ │ │及 │出售手錶 │ │ │ │
│ │ │99/5/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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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蘇照雅│99/5/24 │在網路上佯稱│2962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LV包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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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時間 │所施用之詐術│被騙金額 │匯入帳戶 │有無提│
│ │ │ │ │(新台幣)│ │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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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蕭信義│99/5/21 │在網路上佯稱│7200元 │張桎愷上開│無 │
│ │ │ │出售衛星導航│ │郵局帳戶 │ │
│ │ │ │機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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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涵韻│99/5/22 │在網路上佯稱│60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冷凍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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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妤歡│99/5/23 │在網路上佯稱│140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液晶電視│頭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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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姜義軒│99/5/23 │在網路上佯稱│80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PS3遊戲 │ │ │ │
│ │ │ │主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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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怡均│99/5/23 │在網路上佯稱│80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手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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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郁雯│99/5/23 │在網路上佯稱│70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二手筆記│ │ │ │
│ │ │ │型電腦 │ │ │ │
│ │ │ │,並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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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吳毅豐│99/5/23 │在網路上佯稱│500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手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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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葉峻源│99/5/23 │同上 │5500元 │同上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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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承華│99/5/23 │在網路上佯稱│85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數位繪圖│ │ │ │
│ │ │ │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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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徐丞怡│99/5/23 │在網路上佯稱│35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手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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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時間 │所施用之詐術│被騙金額 │匯入帳戶 │有無提│
│ │ │ │ │(新台幣)│ │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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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淑吟│99/5/24 │在露天拍賣網│10000元 │張桎愷上開│有 │
│ │ │ │站上佯稱出售│ │郵局帳戶 │ │
│ │ │ │日立五門冰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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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衛愛邁│99/5/26 │在奇摩網路上│1400元 │張桎愷上開│有 │
│ │ │ │佯稱出售網路│ │台灣銀行永│ │
│ │ │ │攝影機 │ │康分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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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戴嘉盈│99/5/26 │在奇摩網路上│25000元 │同上 │無 │
│ │ │ │佯稱出售飛利│ │ │ │
│ │ │ │浦得體除毛冰│ │ │ │
│ │ │ │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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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所施用之詐術│被騙金額 │匯入帳戶 │有無提│
│ │ │ │ │(新台幣)│ │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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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奎甫│99/5/26 │在網路上佯稱│ 2,500元 │張桎愷上開│有 │
│ │ │ │出售樂高積木│ │臺灣銀行帳│ │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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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立蓉│99/5/26 │在網路上佯稱│ 3,880元 │同上 │無 │
│ │ │ │出售GP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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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楊 深│99/5/26 │在網路上佯稱│ 3,100元 │同上 │有 │
│ │ │ │出售衛星導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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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許鎮民│99/5/25 │在網路上佯稱│ 8,180元 │張桎愷上開│無 │
│ │ │ │出售電玩器具│ │京城銀行帳│ │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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