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213號
TNDM,97,訴,2213,2010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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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508
、15689)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丙○○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丙○○分別為址設臺南市中西區○○○ 街3號「仁仁醫院」(於民國97年改為診所,現已結束營業 )之護理及行政人員。緣仁仁醫院院長甲○○(另行判決) 明知辛○○、溫蒼條、子○○、壬○○、陳文章、己○○( 均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及丁○○(另移本院少年法庭),於 90至92年間(詳如附表二所示)來仁仁醫院求診時,實際上 並未生病或受傷,或病情尚未達住院之必要,而係企圖以假 住院方式向南山人壽等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 竟與辛○○等七名假病患起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安排未實際住院或無住院必要之辛○ ○等七名假病患辦理住院,並在辛○○等假病患之病歷上作 誇大及不實之登載,且要求乙○○丙○○,及另二名護士 戊○○、庚○○(均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人,需配 合製作不實之電腦護理記錄,再由乙○○製作不實之醫療服 務點數申報總表、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醫療服務醫令清單等 文書,供甲○○以仁仁醫院名義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 保局)行使,請領住院醫療給付,使健保局誤以為辛○○等  人有實際住院,進而核發住院給付予仁仁醫院(詳如附表一  ),總計詐得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964元。吳明輝復  製作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交予辛○○等七人,使辛○○等七人 得持之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住院理賠金(詳如附表二) ,致使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理賠金,總計金額為 754214元。
二、證據:
㈠被告二人之自白。
㈡證人辛○○之警詢筆錄(95年度他字第4407號卷一第4-9頁 )、癸○○之警詢筆錄(上卷第10-11頁)、陳明星之警詢 筆錄(上卷第12-13頁)、丁○○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上卷



第68-71頁、第72-77頁)、子○○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上卷 第78-82頁、第90-99頁)、己○○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上卷 第83-89頁、第90-99頁)、陳文章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上卷 第119-123頁、第124-127頁)、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上卷第231-283頁、第378-382頁)、壬○○之偵訊筆錄(上 卷第411-413頁)。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950505健保南費一字第0954000647 號函文(95年度交查字第1113號卷第1-12頁)、951102健保 南醫字第0952002037號函文(上卷第15-41頁)、960817健 保南醫字第0960015830號函文(上卷第73-75頁)、98年7月 31日健保南醫字第0985104375號函(本院卷㈠第128-129頁 )、98年12月4日健保南費一字第0985033085號函(本院卷 ㈠第164頁)、行政院衛生署960817日衛署醫字第096003610 0號函文(上卷第81-1 41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 南市分局96年12月24日保險局之函文(95年度他字第4407號 卷二第3-7頁)、仁仁醫院『異常住院模式總結報告』(上 卷第37-124頁)。
㈣辛○○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125-159頁)、丁○○ 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160-181頁)、子○○病歷分 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182-202頁)、己○○病歷分析及病 歷記錄(上卷第204-231頁)、章靜美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 (上卷第232- 264頁)、陳文章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 第265-267頁)、章宏銘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268- 294頁)、癸○○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295-347頁) 、壬○○病歷分析及病歷記錄(上卷第348-368頁)。 ㈤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97年度偵字第10508 號卷第1-20頁、第78-84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回覆函文(上卷第21-33頁、第85-89頁)、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上卷第34-37頁)、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上卷第38-55頁)、大都會國際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上卷第56-58頁)、遠雄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上卷第59-61頁、第90-93 頁)、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上卷第62-75 頁、第98-122頁)、紐西蘭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文 (上卷第76-77頁)、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 函文(上卷第128-135頁)、英國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回覆函文(上卷第94-97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回覆函文(上卷第123-127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回覆函文(警卷第134-136頁、第144-148頁)。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二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二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二人均願受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 年之宣告。
㈡被告二人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註:被告二人均已支 付完畢(見本院卷一第149頁、169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四、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條、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215條、 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二人配合共同被告甲○○以假住院方式詐領健保醫 療給付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 申報住院期間 │申報日期 │核付費用 │
│ │ │ │ │(新台幣 │
│ │ │ │ │/元) │
├──┼───┼───────────┼─────┼─────┤
│ ⒈ │辛○○│90.10.26-90.11.05 │92.10.31 │11,695 │
│ │ ├───────────┼─────┼─────┤
│ │ │91.03.01-91.03.07 │93.02.29 │6,597 │
├──┼───┼───────────┼─────┼─────┤
│ ⒉ │子○○│90.10.23-90.10.25 │92.09.26 │1,933 │
├──┼───┼───────────┼─────┼─────┤
│ ⒊ │丁○○│91.03.08-91.03.12 │93.02.29 │5,171 │
├──┼───┼───────────┼─────┼─────┤
│ ⒋ │壬○○│91.01.19-91.01.26 │92.12.23 │9,197 │
├──┼───┼───────────┼─────┼─────┤
│ ⒌ │癸○○│91.03.08-91.03.12 │93.02.29 │5,041 │
│ │ ├───────────┼─────┼─────┤
│ │ │91.05.29-91.06.07 │93.04.29 │3,659 │
├──┼───┼───────────┼─────┼─────┤
│ ⒍ │己○○│91.03.01-91.03.04 │93.03.29 │3,671 │
└──┴───┴───────────┴─────┴─────┘
附表二:辛○○等人假住院詐領保險費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診斷證明書上│壽險公司│申請理賠日│理賠金額/│ 證據索引 │
│ │ │載住院期間及│ │期 │新台幣:元│ │
│ │ │病名 │ │ │ │ │
├──┼───┼──────┼────┼─────┼─────┼─────────────┤
│ ⒈ │辛○○│90.10.26- │南山人壽│90.11.13 │33,145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0.11.05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心肌梗塞、高│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血壓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30、31頁) │
│ │ ├──────┼────┼─────┼─────┼─────────────┤
│ │ │91.03.01- │南山人壽│91.04.15 │45,0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1.03.10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頭頸部挫傷、│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胸部挫傷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32、33頁) │
│ │ │ ├────┼─────┼─────┼─────────────┤
│ │ │ │美商康健│91.03.13 │30,000 │醫療保險金申請書(警卷第64│
│ │ │ │人壽保險│ │ │頁)、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
│ │ │ │股份有限│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7年│
│ │ │ │公司台灣│ │ │6月17日康理(97)字第074號函│
│ │ │ │分公司 │ │ │(偵4卷第77頁) │
├──┼───┼──────┼────┼─────┼─────┼─────────────┤
│ ⒉ │子○○│90.10.23- │大都會人│ │3,000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 │90.10.25 │壽 │ │ │公司97年6月19日97年大法務 │
│ │ │腦震盪、頭血│ │ │ │字第014號函暨附表(偵4卷第│
│ │ │腫 │ │ │ │57、58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0.11.13 │13,40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 │ │ │1,450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28、29頁) │
│ │ │ ├────┼─────┼─────┼─────────────┤
│ │ │ │遠雄人壽│90.11.28 │11,98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97年6月26日報97)遠雄壽字│
│ │ │ │ │ │ │第444號函暨附件(偵4卷第60│
│ │ │ │ │ │ │、61頁) │
├──┼───┼──────┼────┼─────┼─────┼─────────────┤
│ ⒊ │丁○○│91.03.08- │安泰人壽│61.06.19 │30,000 │理賠保險金申請書、仁仁醫院
│ │ │91.03.12 │ │ │ │診斷證明書、理賠審查表、支│
│ │ │頭頸部挫傷、│ │ │ │票(偵4卷第64-75頁) │
│ │ │四肢撕裂傷 ├────┼─────┼─────┼─────────────┤
│ │ │ │大都會人│91.03.19 │26,129 │理賠給付申請書(警卷第80頁│
│ │ │ │壽 │ │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97年6月19日97年大 │
│ │ │ │ │ │ │法務字第014號函暨附表(偵 │
│ │ │ │ │ │ │4卷第57、58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1.05.02 │17,50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23日(97)南壽法字第367│
│ │ │ │ │ │ │號函暨附表、仁仁醫院診斷證│
│ │ │ │ │ │ │明書、保險金申請書(偵4卷 │
│ │ │ │ │ │ │第22、23、26、27頁) │




│ │ │ ├────┼─────┼─────┼─────────────┤
│ │ │ │國華人壽│91.04.01 │30,672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6月16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 │ │ │ │148號函暨附表、理賠給付申 │
│ │ │ │ │ │ │請書、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偵4卷第2、3、17、18頁) │
├──┼───┼──────┼────┼─────┼─────┼─────────────┤
│ ⒋ │壬○○│91.01.19- │南山人壽│91.02.25 │54,527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1.01.26 │ │ │ │年8月22日(97)南壽法字第011│
│ │ │外傷性頭血腫│ │ │ │號函暨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 │ │、四肢挫傷 │ │ │ │賠記錄彙整表(偵4卷第86-89│
│ │ │ │ │ │ │頁) │
│ │ │ ├────┼─────┼─────┼─────────────┤
│ │ │ │美國人壽│91.11.01 │24,618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台灣分公司理賠部97年8月1│
│ │ │ │ │ │ │3日美壽理字第97298號函暨保│
│ │ │ │ │ │ │險金理賠通知書、臺灣銀行匯│
│ │ │ │ │ │ │款回條聯、保險金申請書、仁│
│ │ │ │ │ │ │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卷第 │
│ │ │ │ │ │ │129-133頁) │
│ │ │ ├────┼─────┼─────┼─────────────┤
│ │ │ │國華人壽│91.02.21 │39,464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8月15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 │ │ │ │580號函暨壽險理賠給付明細 │
│ │ │ │ │ │ │通知書、理賠給付申請書、仁│
│ │ │ │ │ │ │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卷第 │
│ │ │ │ │ │ │79-82頁) │
│ │ │ ├────┼─────┼─────┼─────────────┤
│ │ │ │遠雄人壽│91.03.20 │26,200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97年8月15日遠雄壽字第097│
│ │ │ ├────┼─────┼─────┤0000588號函暨理賠記錄(偵 │
│ │ │ │遠雄人壽│92.01.02 │25,762 │4卷第91-93頁) │
│ │ │ ├────┼─────┼─────┼─────────────┤
│ │ │ │保誠人壽│ │60,200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
│ │ │ │ │ │ │8月13日保誠總字第970377號 │
│ │ │ │ │ │ │函暨附件(偵4卷第95、96頁 │
│ │ │ │ │ │ │) │
│ │ │ ├────┼─────┼─────┼─────────────┤
│ │ │ │安泰人壽│91.02.25 │59,810 │醫療試算表、理賠審查表、理│
│ │ │ │ │ │ │賠申請書、調查報告書(偵4 │




│ │ │ │ │ │ │卷第100-115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1.02.21 │48,000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年10月9日(97)新壽理賠字第0│
│ │ │ │ │ ├─────┤350號函暨理賠紀錄查詢、保 │
│ │ │ │ │ │42,000 │險金給付申請書、仁仁醫院診│
│ │ │ │ │ │ │斷證明書(偵4卷第124-127頁│
│ │ │ │ │ │ │ ) │
├──┼───┼──────┼────┼─────┼─────┼─────────────┤
│ ⒌ │癸○○│91.03.08- │保誠人壽│ │18,000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
│ │(起訴│91.03.12 │ │ │ │149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 │
│ │書誤載│頭血腫合併腦│ │ │ │有限公司97年8月13日保誠總 │
│ │為溫蒼│神經症狀 │ │ │ │字第970377號函暨附件(偵4 │
│ │條) │ │ │ │ │卷第95、96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1.04.23 │28,00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 │ │ │ │賠申請書、理賠記錄查詢欄、│
│ │ │ │ │ │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調查站│
│ │ │ │ │ │ │卷第144-149頁) │
│ │ ├──────┼────┼─────┼─────┼─────────────┤
│ │ │91.05.29- │國泰人壽│91.06.18 │35,00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91.06.07 │ │ │ │賠申請書、理賠記錄查詢欄、│
│ │ │高血壓危象 │ │ │ │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調查站│
│ │ │ │ │ │ │卷第134-137頁) │
├──┼───┼──────┼────┼─────┼─────┼─────────────┤
│ ⒍ │陳文章│92.01.07- │國華人壽│ 92.03.12 │12,677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
│ │ │92.01.13 │ │ │ │年6月16日(97)華壽理賠字第1│
│ │ │右眼臉外傷、│ │ │ │148號函暨附表、理賠給付申 │
│ │ │頭血腫 │ │ │ │請書、仁仁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偵4卷第2-5頁) │
│ │ │ ├────┼─────┼─────┼─────────────┤
│ │ │ │三商美邦│ 92.03.21 │37,670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人壽 │ │ │司97年6月30日(97)三法字第 │
│ │ │ │ │ │ │00157號函暨附件(偵4卷第35│
│ │ │ │ │ │ │-37頁) │
├──┼───┼──────┼────┼─────┼─────┼─────────────┤
│ ⒎ │己○○│91.03.01- │國泰人壽│91.03.08 │因國泰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 │ │91.03.04 │ │ │人員未會晤│賠申請書、仁仁診斷證明書、│
│ │ │意外受傷,頭│ │ │到己○○本│調查報告表、通知書(調查站│
│ │ │頸部擦傷血腫│ │ │人,無法瞭│卷第94-106頁) │




│ │ │ │ │ │解傷情,致│ │
│ │ │ │ │ │未給付保險│ │
│ │ │ │ │ │金 │ │
├──┼───┼──────┼────┼─────┼─────┴─────────────┤
│ │ │ │ │ │合計754,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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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