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盛東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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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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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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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萊登室內裝修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99年4月15日 │580,430元 │FC0000000 │
│ │公司 吳昆寶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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