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539號
TPDV,99,除,1539,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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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藥師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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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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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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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盛得│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99年3月31日 │46,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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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藥師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