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522號
TPDV,99,除,1522,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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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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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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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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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星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98年9月30日 │73,000元 │AA0000000 │
│ │徐文益 │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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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