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427號
TPDV,99,除,1427,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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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泉木實業有限公司周清隆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面額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肆元,票據號碼FC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泉木實業有限公司周清隆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面額新臺幣九萬七千七百零四元、票據號碼FC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六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六二一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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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