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421號
TPDV,99,除,1421,201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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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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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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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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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53 │53,000│
├──┼────────────┼──────────────┼──┼───┤
│001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及89-NX-0000000│ 2 │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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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